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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述
趙女士今年57歲,2018年經人介紹到南京一家公司打工貼補家用,約定月工資4000元。上了大半年班,她卻只拿到了第一個月的工資。與對方溝通未果后,趙女士希望通過仲裁維護自身權益。對方卻表示:“我們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去仲裁也沒用。”
趙女士自己打聽了一下才知道,這家公司以招退休人士“再就業”為名,拖欠工人工資的情況不在少數,自己也不是第一個被“坑”的員工。該公司離職的人說,該公司這一做法是吃準退休的人被欠錢了也難維權。
6月17日,北京致誠農民工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于凡律師最近也在幫助遭遇欠薪的6名超齡打工者打官司,“申請仲裁的時候,仲裁委認為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不屬于勞動爭議,只能去法院起訴。”去年8月,也曾有媒體報道了深圳市龍崗區布吉街道慢城社區40余名超齡環衛工人遭遇欠薪維權難的問題。
【權威解釋】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另據2010年9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系處理。
雖然上述《解釋》對于沒有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是否也按勞務關系處理,沒有給出明確結論,但現實中,這些退休人員再就業遭遇欠薪等問題時,申請仲裁往往被告知與用人單位不構成勞動關系,不能申請勞動仲裁。
對此,一名審理此類案件的資深法官表示,超齡工人就業時雖然無法簽訂勞動合同,不受《勞動法》保護,但他們可以與單位簽訂勞務協議,對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進行明確。此時雙方構成“勞務關系”。一旦發生糾紛,打工者可按照《合同法》中的規定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