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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侯風系上海偉涂公司員工,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擔任資深技術服務職務。
2018年5月7日,公司對夏侯風出差報銷事宜進行調查時,夏侯風在陳述筆錄上簽字,承認其在2017年8月出差時與酒店前臺服務員溝通,將本來158元一晚的房費發票虛開到268元一晚,一共住宿4晚。
公司《員工手冊》(2015版)規定,在費用報銷、商務談判、簽訂合同的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等弄虛作假的行為,將被解除勞動合同,而無任何經濟補償。2015年4月14日,夏侯風在《員工手冊》確認書上簽字確認閱讀并同意遵守。
2018年6月28日,公司向夏侯風發出勞動合同終止通知書,內容為:鑒于你在差旅費用報銷的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報銷的行為,公司決定于同年6月29日作違紀解除處理。
2018年8月13日,夏侯風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504,000元,仲裁委未支持。
夏侯風不服仲裁裁決,訴至一審法院。
一審判決:虛假報銷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合法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相關法律未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是否違紀應當以勞動者本人有義務遵循的勞動紀律及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為準,違紀是否嚴重,一般應當以勞動法律、法規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關于嚴重違紀行為的具體規定作為衡量標準。
關于公司于2018年6月29日以夏侯風在差旅費用報銷的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報銷的行為,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夏侯風的勞動合同,是否合法有效?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公司《員工手冊》(2015版)規定,在費用報銷、商務談判等的過程中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陳述等弄虛作假的行為,將被解除勞動合同,而無任何經濟補償。該規定表明公司已向夏侯風在內的員工明確在出差費用報銷中,虛開發票、虛假報銷,屬于嚴重違紀的行為,即予解除勞動合同;
其次,2017年8月,夏侯風與酒店服務員合謀,住宿費發票金額多開400余元,并以該多開金額的住宿費發票進行出差費用的報銷,夏侯風存在虛開發票、虛假報銷的行為,為此,公司以夏侯風提供虛假材料進行虛假報銷,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夏侯風的勞動合同,符合相關法律及公司規章制度的規定,表明公司對夏侯風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合法有效;
再次,夏侯風認為虛開發票的金額較小,情節顯著輕微。并認為多開的400余元金額系每天100元餐補,總共四天餐補的費用,不屬于虛開發票、虛假報銷。法院認為該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1,依據勞動法規定,遵守勞動紀律,履行忠誠義務,是勞動者的基本職業道德要求。夏侯風作為享受較高待遇的企業銷售技術人員,其對企業的忠誠度要求遠高于其他員工,虛假報銷行為違紀嚴重程度的認定,不僅僅在于金額大小,更在于違反誠信原則、侵犯企業合法權益、影響惡劣的性質。
2,夏侯風在該差旅費用報銷時,并未向公司說明住宿費發票中含有四天餐補的費用,無法證明400余元系餐補費用。
3,公司對出差餐補費用有相應的報銷規定,不應將餐補費用通過住宿費發票中多開金額的方式報銷,表明該發票不是住宿的實際支出費用,仍然屬于虛開發票、虛假報銷的行為。因此,夏侯風該意見,沒有事實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再者,夏侯風已在《員工手冊》確認書上確認同意《員工手冊》的各方面內容,并愿意遵守《員工手冊》。況且,公司通過發送電子郵件的方式,向公司員工征詢意見。因此,夏侯風該意見,同樣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另外,夏侯風認為公司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未征求工會意見,不符合規定。因公司未建立工會組織,沒有征求公司工會意見的條件。而且,公司在一審開庭前已將解除合同通知所在地鎮總工會。因此,夏侯風該意見,一審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夏侯風虛開發票、虛假報銷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據此解除與夏侯風的勞動合同,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故夏侯風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夏侯風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夏侯風的行為不僅違反規章制度,亦有悖于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
二審法院認為,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應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的利益。
本案中,夏侯風在陳述筆錄表示“我知道公司的報銷政策的要求,也知道我這樣沒有按照真實住宿金額開發票的方式違反了公司的紀律政策,我愿意將虛開的住宿金額退還給公司。”現一審法院依據雙方提交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對夏侯風主張公司單方解除行為系違法解除之請求支持與否已予詳盡闡述,理由充分,足以認定夏侯風的上述行為不僅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侵犯了公司的合法權益,亦有悖于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一審法院據此認定公司單方解除行為合法,并對夏侯風訴求的違法解除賠償金不予支持,于法有據。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夏侯風仍不服,向上海高院申請再審,認為其行為在方式上雖有不妥,但主觀上沒有通過虛假報銷騙取公司錢款的故意,在本質上不存在虛假報銷的情形。
高院裁定:勞動者應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的利益。
本院經審查認為,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勞動者應秉持誠實守信的原則,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維護和增進用人單位的利益。對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夏侯風認可在住宿費發票中多開金額的事實,證明該發票顯示的金額并非夏侯風住宿的實際支出費用。原審法院依據雙方提供的證據,結合當事人的陳述,對公司解除夏侯風勞動合同的合法性已詳盡闡述,理由充分,據此認定夏侯風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有悖于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和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忠誠義務,公司解除夏侯風的勞動合同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對此予以認同。
此外,夏侯風在《員工手冊》確認書上確認閱讀并同意《員工手冊》的各方面內容并愿意遵守《員工手冊》的規定,現夏侯風對《員工手冊》的制定程序等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本院亦不予采信。
綜上,高院裁定如下:駁回夏侯風的再審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