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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張先生是一名電工,晚上7時許,他在上班期間意外掉入配電室旁邊污水井,后經搶救無效死亡。經法醫鑒定死因為醉酒后溺亡。事發后,張先生所在的公司為張先生申請工傷認定,人保部門認為,張先生因為醉酒后發生傷害,不屬于工傷認定范疇。
張先生的家人認為張先生因工作死亡,應認定為工傷,起訴人保部門行政行為不合法,應予撤銷。法院審理認為,人保部門行政行為合法,確認張先生不屬于工傷。
【法官釋法】醉酒傷亡一般不認定工傷
目前,關于工傷認定的標準主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即要求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導致的傷害。另外,社會保險法明確規定了三種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殘或者自殺的。因此,醉酒后在工作中傷亡的,一般不認定為工傷。
但是,并非喝酒就不是工傷。例如,品酒師在工作中飲酒或醉酒后發生的傷害應屬于工傷,而且,法律規定,只有達到醉酒標準導致的傷亡才不符合工傷認定,未到醉酒標準的也應認定為工傷。
至于業務員自己為了業績喝酒致損傷,與領導要求其陪客戶飲酒的性質不同。喝酒應酬不是業務員的必然要求,也不是必然的職業風險,而且,業務員自己可以預見過量飲酒可能導致的健康問題,但仍然放任這種結果,就是自身主觀“故意”的表現。如果是領導要求陪酒,那就可以視為“工作”,因此發生傷害,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另外,業務員還可以以侵權這一訴由要求領導給予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