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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九月最高法關于工傷的一份最新司法解釋正式施行。趙某參加單位組織旅游中不幸受傷,人社部門對她的申請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趙某依據關于工傷的一份最新司法解釋起訴到法院。
現在很多單位都將組織旅游作為福利,但是如果在旅游中不幸受傷,能不能認定為工傷?身為律師的趙某不巧就遭遇了這樣的事情。但人社部門對她的申請作出了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巧的是,趙某遭遇車禍受傷是在去年9月份,就在當月,最高法關于工傷的一份最新司法解釋正式施行。據此,趙某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昨天,常州新北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這也是近年來常州開庭審理的首例該類案件。
事由
單位旅游出車禍,申請工傷被駁回
趙某是江蘇XX律師事務所的一名律師。去年9月份,單位組織去山西旅游,并包租了一輛大巴。9月15日,趙某和同事們乘坐的大巴在高速上發生連環追尾事故。幾位同事都受了皮外傷,趙某受傷最重,她的頭頸部猛撞到車靠背上,后經醫院診斷為頸椎棘骨折。
趙某律師平時主要的業務就是勞動工傷維權案件,這么一件事情發生在自己身上,她立即意識到可以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趙某說,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一份司法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對下班買菜行為都可以認定為工傷,像單位組織的旅游活動應該也可以。
單位對趙某的想法很支持。去年10月,單位向常州市人社局提交了趙某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然而,12月5日,人社局卻作出不予認定工傷的決定。
今年1月13日,趙某向新北法院提起訴訟,狀告常州市人社局,要求人社局撤銷之前的不予認定決定書,重新作出原告為工傷的認定。
“我花去的醫療費本身并不是很多,我打這個官司,一方面是主張自己的權利,另一方面我自己是律師,在我看來,這個案件應該有些典型意義。”趙某說,雖然單位組織的旅游中出車禍幾率不是很大,但是畢竟有人會碰上,比如車禍、意外摔傷等。
爭議
常州市人社局:單位旅游不是“工作”
昨天上午,新北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常州市人社局作出不予工傷認定的依據,主要是兩個法規。《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其次,2005年江蘇省人社部門《關于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規定,用人單位組織職工觀光、旅游、休假等活動,不能作為工作原因。趙某是在單位組織員工旅游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不屬于工作原因,不應認定為工傷。
當事人:單位組織旅游是工作的延續
對人社局的這一說法,趙某提出了反駁理由。趙某說,去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法司法解釋《規定》第四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情形為工傷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的情形,一共有三項,第二項為“職工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者受用人單位指派參加其他單位組織的活動受到傷害的”。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其效力應高于省人社部門的意見,新法應優于舊法。
趙某說,她是在工作時間參加單位組織并且提供經費的旅游,屬于單位行為。單位組織旅游是為了提高員工的凝聚力和工作效率,可以視為職工工作的延續。
說法
不僅是個人維權
還關系到類似案件
常州市人社局在隨后辯稱,新的司法解釋,與江蘇省人社部門的處理意見不矛盾,新的司法解釋關于“單位組織的活動”,并沒有明確包括旅游。據介紹,職工參加單位組織旅游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這也是近年來常州各級法院審理的首例該類案件。昨天法院未當庭作出判決。
趙某說,江蘇省人社部門2005年出臺的意見卻沒將旅游受傷認定為工傷,現在出了新的司法解釋,人社部門應該按照新的司法解釋施行。“這起案件不僅是我個人維權,法院的判決還關系到今后類似的情況。我們業內對這起案件也很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