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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人:楊某,男,25歲,漢,農民。住某省乙市興文鎮文叢村三社。
被訴人:某市某油脂化工廠(以下簡稱紅葉油廠)
共同被訴人:某市某縣龐各莊中學(以下簡稱龐各莊中學)
共同被訴人:某市某縣校辦企業總公司(以下簡稱校辦公司)
案情:
申訴人稱:1996年7月17日,紅葉油廠因違章指揮導致氣體爆炸,發生嚴重事故,造成申訴人嚴重燒傷,燒傷面積達40%以上,程度極深。事后,廠方送其去某市城建二醫院搶救,但傷未治愈,即迫使出院并對事故進行處理。當時廠方只支付2400元傷殘補助費。申訴人無奈只得回家繼續治療。1997年9月22日,因傷情漸重來某縣找紅葉油廠主管單位校辦公司及主辦單位龐各莊中學,要求解決治療費用等問題,并反映紅葉油廠轉移財產的情況。校辦公司說:“無關緊要,這是他們搬廠另建”;龐各莊中學說:“廠已注銷,責任應由李某和校辦公司負責”。此兩單位明知我前來對傷殘索賠,而指使紅葉油廠注銷,在法律上有不可推卸的責任。紅葉油廠至今也不解決申訴人的上述問題。故提出申訴,要求被訴人賠償治療費等費用共計113152.6元,并承擔全部仲裁費用。被訴人的主辦和主管單位應為共同被訴人,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調查核實情況:
1996年7月17日下午5時35分,紅葉油廠發生爆燃事故,燒死1人,燒傷3人,申訴人即為傷者之一,燒傷面積為40%,程度為II度燒傷。紅葉油廠在事故發生后送申訴人到某市城建二醫院住院搶救治療,并于1996年8月20日治愈出院。1996年10月3日,龐各莊中學和校辦公司聯合做出決定:(1)由紅葉油廠賠償申訴人6個月標準工資數額(人民幣2400元)的傷殘補助費;(2)一年后如需手術(嘴部)還需要來城建二院做手術,由紅葉油廠負責手術費。申訴人和被訴人均在決定書上簽字。紅葉油廠為申訴人報銷了醫療費及其家屬的食宿費和路費。申訴人經回家療養,傷情惡化,仍需手術治療,再次來某市向被訴人索要治療費用及經濟賠償。紅葉油廠雖申請注銷,但工商部門并未批準,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分析意見:
仲裁庭認為:申訴人因工燒傷情況屬實,經某縣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傷殘四級。紅葉油廠作為獨立法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條款]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有關規定,應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