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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2016年1月22日國家統計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2015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布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1195元。隨著上述統計數據的公布,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的規定,現小編對2016年工傷死亡的賠償標準進行如下總結:
一、2016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623900元
計算公式:31195元/年*20年=623900元
31195元為2015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注:
2015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8844元/年*20年=576880元;
2014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6955元/年*20年=539100元;
2013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4565元/年*20年=491300元;
2012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21810元/年*20年=436200元;
201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9109元/年*20年=382180元(事故發生時間為2010年的);
2011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為17175元/年*20年=343500元(事故發生時間為2009年的)。
二、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計算公式:喪葬補助金=2014年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三、供養親屬撫恤金
1、配偶: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0%
2、其他親屬:工亡職工本人工資*30%
注: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供養親屬撫恤金按月發放,但供養親屬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工亡職工生前的本人工資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一級至四級傷殘的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享受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而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相關法條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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