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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華受雇于昆山某鋁業公司,公司與之協商不繳社保,但小趙不幸在工作中受工傷,公司是否要支付工傷保險待遇呢?近日,昆山法院審理了該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
2011年5月初,趙華從湖北老家到昆山打工,受雇到昆山鋁業公司操作工。進入公司后,趙華與公司協商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并簽字確認,不幸的是,到了2012年年底趙華在機械傷害事故中受傷,經鑒定為傷殘九級,經勞動仲裁后,裁決公司賠償趙華工傷保險待遇近15萬元,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認為是趙華自愿放棄繳納社會保險,公司不應當承擔責任,起訴至法院。法院受理后認為,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定義務,不屬于勞資雙方可以約定的事項,員工發生工傷,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昆山某鋁業司支付趙華工傷保險待遇近15萬元。
法官提醒: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應該依法及時繳納,對于勞動者以及用人單位均是保障,切勿等發生工傷后才后悔莫及。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用人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補繳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處欠繳數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