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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企業內部職工承包的情況下,職工的勞動關系在本企業是清楚的,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應由本企業來承擔;在外部承包的情況下,職工的勞動關系可能不在本企業而在中標的經營集團或企業法人,那么,對職工的工傷保險責任就由中標的經營集團或企業法人承擔。
外派勞務人員傷殘或死亡屬于外國有關方面造成的,外派單位應積極索賠,不應為外方承擔傷害賠償責任。外方付給賠償金,原則上應當歸當事人或其家屬所有,但單位已墊付的訴訟費(包括索賠支出的費用)、醫療費、護理費、治療期間工資以及事故善后處理等費用,應從國外賠償金中扣還,扣還后工傷職工享受的工傷待遇比國內工傷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發生傷、網后,應按照因工死亡對待。國外賠償金與國內工傷保險待遇相重復的費用可酌情扣發。但國外應給與適當的這個。賠償金中的精神損失賠償不作為重復待遇計算。國外沒有賠償金的,按國內工傷保險待遇處理,所在單位。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親屬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喪葬補助金;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配偶為本人工資的40%,其他親屬為本人工資的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按照上述標準增加10%;
(三)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當地職工平均工資標準48至60個月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受事故傷害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本人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
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每年適時調整。
找法小編提醒您:注意工傷認定時效
時效一:申請工傷認定時效
當職工發生事故受到傷害后,作為用人單位也好,受傷職工也好,除了積極治療外,首先要把握好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這是受傷職工合法權益受到保障的前提。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效內辦理申報工傷的手續。如果超過時效,就很難認定了。
對于申請工傷的時效,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在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
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用人單位由于種種原因不按規定在30日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在這種情況下,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也可以提請認定。上述認定主體可以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時效二:申請勞動能力鑒定時效
職工發生傷害事故,經認定為因工受傷后,緊接著的就是要確定傷殘程度,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時效,可以分為三種。一是初次申請勞動能力鑒定。一般來說,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如果說是在海門發生的工傷,用人單位或個人必須向南通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二是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三是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結果,直接影響到工傷職工的待遇賠償,所以用人單位和職工都必須把握好初鑒和復鑒的時效。
時效三:申請工傷待遇賠償時效
工傷認定也好,工傷等級鑒定也好,歸根結底是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害。
對于申請工傷待遇賠償從時效上來看可以分兩種。一種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這里需要注意的時效與工傷認定一樣,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用人單位未在依法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的,在此期間發生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因此,需提醒參保的用人單位切莫小視工傷認定30日的時效。另一種是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賠償。發生工傷后,用人單位因種種原因不能及時支付工傷待遇勞動爭議而引起的糾紛,其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該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