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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近年關,職場上盛傳的“十三薪”話題也日漸熱門起來。不少網友好奇:到底什么神馬是“十三薪”?和“年終獎”有啥區別?
今天,仁本就跟大家扒一扒“年終獎”和“十三薪”的那點事~
“十三薪”和年終獎是一回事兒嗎?
十三薪:
“十三薪”,即第十三個月工資,也稱“年底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
在原來,政策允許這些外企可以不比照國有企業發放各類餐補、交通補貼等等,以年終加發一個月工資來代替。現在一些內資企業也借鑒了十三薪的辦法。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很多企業的十三薪具有一定的年終獎勵性質。
年終獎:
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雇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雇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
兩者區別在于,“十三薪”更能體現激勵的公平性;年終獎更能體現績效考核的結果。
“十三薪”和年終獎一樣多嗎?
在無具體規定的情況下,兩者在計算基數上略有區別:
1、年終獎在計算數額上,帶有一定的不確定性。
2、對于“十三薪”的計算基數來說,如果用人單位有明確規定,則按照規定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明確規定,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按照勞動者當年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
對于年終解除勞動合同而應當支付十三薪的,司法實踐中傾向于按照解除前勞動者12個月平均工資作為十三薪的計算基數。
年終獎和“十三薪”一定發嗎?
有的企業規定,員工要拿到年底雙薪,必須符合諸多條件:
1、員工當年度必須在公司服務期滿三個月;
2、發放雙薪當日必須仍在公司工作;
3、員工在發雙薪日前提出辭職或者過失、非過失解除勞動合同的,將不得享受年度雙薪……
事實上,十三薪和年終獎都是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在發放十三薪和年終獎的過程中,不能違反勞動法律法規。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的條款中必須明確勞動報酬。
因此,勞動者想要維護自己年底拿“十三薪”或年終獎的權利,務必事先明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熟悉勞動合同。
如果勞動合同或單位規章制度規定有“十三薪”或年終獎數額或者計算方式,且勞動者付出了勞動,單位就應按規定足額發放。
離職、新進職工當年可以拿到嗎?
如果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都未對年終獎有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離職職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和離職員工一樣,如果公司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都未對年終獎明確規定,按同工同酬原則,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法院一般會支持“新進員工”得到一定比例的年終獎。
計算和計稅方法
如果是十三薪或者幾倍月薪作為年終獎,會考慮到的一些客觀權重因素:
1、入職時間,公平起見,入職時間的早晚,對年終獎會有直接的影響。比如按月份權重,在職自然天數權重,在職計薪天數權重等;
2、出勤情況,這個權重直接綜合考慮了員工的請假等情況,權重=實際出勤計薪天數/應出勤計薪天數;
3、工資權重,這個考慮的就更細了。第1點和第2點都考慮在內,同時加入了考勤扣款或者其他影響工資的因素。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對此也有明確的規定。
需要注意的一點是: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稅人,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
如果公司有十三薪而沒有年終獎,一般會把第十三薪拆分出來做按照年終獎進行計稅,畢竟可以省很多稅噠!
如果既有十三薪又有年終獎,那第十三薪是放在工資中合并納稅,還是合并到年終獎中納稅,就要看哪個更適合啦。
年終獎和十三薪的區別,一圖看明白!
年終獎按照公司規定,可發可不發;而十三薪只要寫進了合同就一定要發。
各位寶寶一定要了解這點哦,這樣才能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