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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們會陸續聽到有些小伙伴“二陽”的消息。除了關心癥狀外,很多人都想知道,二陽了還能“帶薪放假”嗎?是該請病假嗎?會扣工資嗎?今天,我們來回答這些疑問。
回答以上問題,要追溯到去年的12月月底。當時,國家衛健委通告,將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采取的《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甲類傳染病預防、控制措施。綜合政策文件,當時的核心變化主要是:
(1)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更名為新型冠狀病毒感染;
(2)2023年1月8日起,新冠由甲類管理變為乙類管理;
(3)不再實行隔離措施;
(4)不再判定密接;
(5)不再劃定風險區。
那么,這意味著,2023年1月8日起,相關員工的請假、工資發放等政策發生了較大變化,當然也包括“二陽”人員。
“二陽”了,請什么假?
“二陽”了,如需請假的,一般而言,員工可請病假或年休假。
如果企業和員工仍約定按居家辦公、調休等原則處理的,應為有效。
對于沒有合理理由拒不到崗也未辦理休假手續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依據規章制度處理。
因“二陽”休假,工資怎么發?
工資發放依據員工休假類型與企業員工約定內容確定:
1.員工休病假的:按照病假工資待遇。
病假工資標準:病假工資按照公司的病假工資制度執行,但不得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如果單位沒有病假工資制度的,則按照最低工資標準的80%執行。
2、員工休年休假的:按正常工資標準。
3、如果企業和員工仍約定按居家辦公、調休等原則處理的:企業應給予員工正常工資標準。
按病假處理是否需要員工提供病假證明?
員工申請病假,企業有權要求員工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企業也可以根據內部規定靈活處理,如:以抗原等檢測結果證明替代,如員工請病假超過合理天數,再由其提供醫療機構出具的病假證明。
陽了堅持要求到公司現場上班,公司有權拒絕嗎?
一般不可以拒絕。
如公司基于日常經營需求與內部經民主程序的管理制度規定,為了防止內部疫情擴散帶來停工停廠的情況出現,可以拒絕。個人的建議是,如果企業拒絕員工到崗,應與員工協商安排居家辦公、年休假、調休等方式,保證員工的正常工資,構建和諧的勞動關系。
另外,國家明文規定限制傳染病感染員工從事的工作,公司可以拒絕。
“二陽”了,單位不同意居家休息或居家辦公怎么辦?
答:雙方協商。協商后,單位如仍不同意帶薪居家休息或辦公,員工可申請休病假或年休假。如員工只是輕癥或無癥狀的,在做好個人防護的前提下,原則上應配合單位工作。
員工以單位有同事“二陽”為由,而拒絕提供勞動嗎?
不可以。“乙類乙管”后,已無隔離的相關規定,員工拒絕上班的理由不成立。員工拒不上班的,將構成曠工。當然,如果公司同意員工不到現場上班,可采取居家辦公的形式。
“二陽”員工如出現涉及醫療期等特殊情況,醫療期如何計算?
答: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第三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