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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實施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意見》(下文簡稱“《意見》”)正式發布,在大病界定、報銷補助、保險保障方式等方面明確具體舉措,為我國醫療保險保障建設翻開新一頁時代篇章。
大病醫保意見解讀
1.明確大病概念
國際上大病的通用概念為家庭災難性醫療支出。即以家庭一個年度內累計的醫療支出除以剔除掉家庭總收入中必需的食品等生活支出后所剩余部分,其比值≥40%,則意味著該家庭面臨著災難性的醫療支出。
《意見》此次明確以發生高額醫療費用作為“大病”的界定標準。高額醫療費用,可以個人年度累計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超過當地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鎮居民、農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作為主要測算依據。根據城鄉居民收入變化情況,建立動態調整機制,研究細化大病的科學界定標準,具體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因各地經濟水平不同,大病界定上呈現地域差距,將額定標準交由地方政府,引入動態核定機制,使得各地區經濟發展與大病醫保補償更匹配。
2.劃分保障人群
此次大病醫保覆蓋所有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以下統稱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參保人群:
此次大病醫保受惠者偏向沒有自主創造經濟來源、或是來源偏弱但風險較高的人群,而此類人群多是“因病致貧”風口浪尖主流,足見《意見》提供保障針對性極強。
3.提高報銷比例
《意見》提出將逐步提高支付比例,2015年支付比例應達到50%以上。按照醫療費用高低分段制定大病保險支付比例,醫療費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鼓勵地方探索向困難群體適當傾斜的具體辦法,努力提高大病保險制度托底保障的精準性。
南開大學衛生經濟與醫療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朱銘來認為,僅現行醫保政策看來,對于居民住院醫療費用報銷多能達到50%或以上,再加上大病醫保普及,未來能報銷大病住院醫療費用可超70%。
但實際上報銷比例高低還受地方財政支持限制,各地域或有不同。
4.參保人群無需額外繳費
《意見》規定,從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中劃出一定比例或額度作為大病保險資金。城鄉居民基本醫保基金有結余的地區,利用結余籌集大病保險資金;結余不足或沒有結余的地區,在年度籌集的基金中予以安排。
參保人員無需繳納保費即可參保大病醫保,而政府部門也將對相關機構進行嚴格監督。
大病醫保建設,社保商保共擔風險
商保社會地位日益顯現,李克強總理多次在會議中強調商保醫療保障等方面的重要性。《意見》明確提出支持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醫保,由政府統籌監管,發揮社保與商保最大效應,風險共擔,減輕參保人員大病醫療負擔。
承辦大病醫保時,原則上通過政府招標選定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業務,在正常招投標不能確定承辦機構的情況下,由地方政府明確承辦機構的產生辦法。對商業保險機構承辦大病保險的保費收入,按現行規定免征營業稅,免征保險業務監管費;2015年至2018年,試行免征保險保障金。
大病醫保普及建設要求商業保險機構不斷提升大病保險管理服務的能力和水平,為參保人提供跟多高效便捷的服務,同時,政府鼓勵商業保險機構在承辦好大病保險業務的基礎上,提供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讓大病保險惠及全國,在全社會范圍內有效減輕緩解消費者大病醫療經濟壓力,提高大病醫療抗風險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