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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內容: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一審或二審生效的判決及調解協議,均可申請再審,是否再審由法院決定。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前提是有當事人的起訴,當事人提起勞動爭議訴訟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否則法院不予受理。
起訴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當事人。當事人因故不能親自起訴的,可以委托代理人代其起訴,其他人未經委托無權起訴。
2.必須是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而向法院起訴,不能未經仲裁程序直接向法院起訴。根據勞動法實施中存在的一些問題,最高法院作出了有關的司法解釋,對仲裁機關不予受理的,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必須有明確的被告、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依據。不得將仲裁委員會作為被告向法院起訴。
4.起訴不得超過訴訟時效,即收到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否則法院可以不予受理。對于經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受理。
5.起訴必須依法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一般應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人民法院對起訴書經審查,應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受理、審理勞動爭議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由各級人民法院的民事審判庭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理。即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實行兩審終審制,首先由一審人民法院審理、判決,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要求重新審理判決。上一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是終審判決的,當事人不能再上訴。
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均按普通程序進行,即進行通知當事人有關情況、告知訴訟權利義務,調查取證,開庭。開庭時宣布審判人員名單及法庭紀律,詢問是否請求回避。然后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最后調解,調解不成的及時判決。判決應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作出。當事人對判決不服的,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一審或二審生效的判決及調解協議,均可申請再審,是否再審由法院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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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這一規定確立了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進行審理的原則。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