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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1日起,《勞務派遣暫行規定》施行。規定明確,用工單位使用的被派遣勞動者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單位應向被派遣勞動者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不得歧視被派遣勞動者。
規定同時指出,用工單位在《暫行規定》施行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數量超過其用工總量10%的,應當制定調整用工方案,于規定施行之日起兩年內降至規定比例。
開發區內制造型企業數量不少,在這兩年過渡期里,對于目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比例較高的部分用工單位,具體應如何處理和轉變?
盡管實際操作起來還有不少困難,但今后勞務派遣逐步規范將是大勢所趨,企業應該不繼續觀望,明確降低派遣用工比例的計劃和期限,各自做好落實方案,并將調整用工方案報于開發區人勞局備案。
7月25日至2014年9月25日,用工單位辦理備案手續應當提交《杭州市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調整用工方案備案表》。具體操作上,相關用工單位可以登錄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下載《杭州市勞務派遣用工單位調整用工方案備案表》。(點擊快速下載)
另外,凡屬備案范圍但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備案手續的用工單位,人力社保部門將依法實施監督檢查。
據了解,按照勞動合同法,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替代性、輔助性崗位上使用。其中輔助性崗位的界定最模糊,也就成了勞務派遣的主力軍,被統稱為臨時工。
此次《暫行規定》規定,用工單位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臨時性工作崗位是指存續時間不超過6個月的崗位;輔助性工作崗位是指為主營業務崗位提供服務的非主營業務崗位;替代性工作崗位是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因脫產學習、休假等原因無法工作的一定期間內,可以由其他勞動者替代工作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