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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社保經辦機構、就業管理服務處:
根據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現將主城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參保人員死亡后,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政策依據
1.《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杭政[2013]104號)和《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主城區實施細則》(杭政辦[2014]4號);
2.《浙江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浙江省財政廳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浙人社發[2013]244號)、《轉發關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有關問題的通知》(杭人社發[2014]100號);
3.《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杭州市區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管理辦法》(杭勞社就[2009]215號)。
二、申請受理
1.用人單位參保職工死亡的
用人單位參保人員死亡的,由用人單位按社保隸屬關系向市社保局或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表》(附件1);
(2)參保人員死亡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作為參保人員死亡的證明材料包括:合法醫療機構按規定出具的死亡醫學證明及殯葬部門出具的火化憑證; 死后按民族風俗實行土葬的,需提交民族宗教事務所證明、清真寺證明;死亡人員戶籍地未實行殯葬制度改革,死后為非火化區土葬人員,需提交當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非火化區證明;在國外死亡的,需提交該國死亡證明(有翻譯資質的專門機構翻譯的中文版本);遺體捐獻,需提供的相關證明等,下同);
(3)死亡人員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復印件;
(4)申領人(遺屬)身份證復印件;
(5)申領人(遺屬)和死亡人員的遺屬關系證明;
死亡人員有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的,用人單位需同時提供該死亡人員個人檔案。
在社會保險管理信息系統中,顯示為企業繳費停保人員死亡的,且不通過單位途徑支付的,需提供申領人(遺屬)浙江省內銀行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復印件,浙江省內銀行主要是指工行、農行、杭州銀行、聯合銀行、郵儲,包括郵匯方式。
2.非用人單位參保職工死亡的
主城區戶籍的死亡人員,由申領人(遺屬)向死亡人員戶籍所在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死亡人員為非主城區戶籍的,由申領人(遺屬)向市社保局申請。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申領表》(附件1);
(2)參保人員死亡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死亡人員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復印件;
(4)申領人(遺屬)身份證復印件;
(5)申領人(遺屬)和死亡人員的遺屬關系證明;
(6)申領人(遺屬)杭州銀行結算賬戶(存折或借記卡)原件及復印件;
(7)非主城區戶籍人員失業期間死亡的,需提供當地就業管理部門出具的不屬于領取失業救濟金對象的證明。
3.退休、退職人員死亡的
已納入社會化管理的,本地戶籍由戶籍所在地街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站向市社保局申請,外地戶籍的由杭州市企業退休人員管理服務中心向市社保局申請;尚未納入社會化管理的,用人單位按社保隸屬關系向市社保局或區社保經辦機構申請。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
(1)《杭州市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停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申報表》(附件2);
(2)參保人員死亡的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申領人(遺屬)身份證復印件;
(4)申領人(遺屬)和死亡人員的遺屬關系證明。
4.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
主城區戶籍參保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其申領人(遺屬)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失業人員戶口所在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請;非主城區戶籍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其申領人(遺屬)在失業人員死亡之日起30日內向失業人員暫住或居住地(暫住證或居住證所在地址)所在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由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報本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
(1)《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杭州市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申領表》(附件3);
(2)申領人(遺屬)本人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3)申領人(遺屬)與死亡失業人員的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4)失業人員的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失業人員失業證或《杭州市失業保險金領取卡》原件及復印件。
5.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人員死亡的
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的死亡人員,由崗位所在街道(鄉鎮)人力社保站向本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申請時提供以下材料:
(1)《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補貼申領名冊》;
(2)《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死亡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認定表》(附件4);
(3)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人員死亡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4)申領人(遺屬)與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死亡人員的家屬關系證明及復印件;
(5)申領人(遺屬)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繳費年限認定
通過各區及街道(鄉鎮)申領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需認定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在職參保人員(包含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人員),由受理申請部門或審核部門(視具體經辦事項而定)向各區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負責視同繳費年限認定)或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實際繳費年限的確認)提出;通過杭州經濟開發區、杭州西湖風景名勝區及市社保經辦機構申領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的,視同繳費年限由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認定;退休(職)人員的視同繳費年限重新認定按原規定執行。
附件:1.《杭州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申領表》
2.《杭州市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停發(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領取)申報表》
3.《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杭州市失業人員喪葬補助金、撫恤金申領表》
4.《社區公益性服務崗位死亡人員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認定表》
杭州市社會保險管理服務局
杭州市就業管理服務局
2014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