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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先生原本想通過協商來解決雙方的爭議,沒想到單位拒不糾錯還給他開出了《退工單》。看來官司是免不了了,但這個官司怎么打?
張先生反映,他是公司的一名質量監督員,工作多年,勤勤懇懇,沒有差錯。雖然他們是國有企業,但在用工上,他感覺還不是很正規。比如不發工資單、少繳社會保險等。他向單位反映多次,均不了了之。領導甚至還對他產生了厭煩情緒,還稱,單位就是這樣子,不服去打官司!隨即人事科就開出了《退工單》,理由是“合同終止”。張先生著急了,他身體有病正在治療,單位應順延他的合同到醫療期滿,現在怎么能說退就退呢?再者,他簽訂的是“一定工作期限”的合同,工作還未完全結束就讓走人,這不是非法解雇嗎?但單位置之不理,也不收他的病假單,仍將他一退了之。
怎么有這么蠻橫的單位?明明有錯在身,還如此毫無顧忌,難道就是因為財大氣粗嗎?張先生也來了氣,表示一定要通過法律途徑向單位討一個說法。他說他來訪報社就是希望弄清幾個法律問題:一是社保費的繳納,二是合同期限的認定,三是醫療期的問題。包括一些證據、時效、請求事項等法律問題,他都希望記者一并給予指點。
記者對此進行了分析。首先,關于社保費少繳問題,張先生負有舉證責任。他說他合同上的工資是2000元,實際到手有3000多元,現在單位只按2000元繳費,這可以先到銀行去拉一張工資收入明細單,取得證據后再要求單位按實際收入補繳差額部分。至于他反映的公積金問題也是同理,可以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反映。其次,關于“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是比較麻煩的。因為《勞動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單位跟張先生簽訂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符合法律規定的。但問題是“一定工作”如果未細化約定的話,爭議就來了。怎么算完成?何時可終止?往往單位說了算。包括張先生所反映的簽合同時的第一項工作已經結束,后來又接續了一個新項目,這都應算在整個合同之內還是屬于原先的合同已結束而新任務的合同未簽訂呢?這些都很難界定。最后,關于合同該不該順延的問題,這應該是明確的。所以就算單位認為工作已結束并作終止處理,但如果張先生確實處于法定停工醫療期限內的必須順延,否則同樣構成非法解雇。對此《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很明確,勞動合同期滿,有法定順延情形,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當然,記者也注意到,一些用人單位其實也是知道醫療期、順延等規定的,但他們為了規避法律、侵犯職工利益,往往采取刁難手段,比如不簽收病假單,或稱病假單交晚了,退工在先。有的單位還說,光交病假單不行,還得將發票、病歷記錄等交單位審批,包括說,雖收到掛號信,但系復印件,單位不予承認等等。職工疲于應付,生怕稍有閃失而陷入被動。所以通過此案,記者還是希望應該有個針對性的規定來加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