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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用工過程中遇到員工不辭而別勞動關系應如何處理?如何終止或解除與之勞動合同?無法聯系員工本人可否直接公告送達?
《案例》 某企業一名員工2011年12月底結算完工資后,以家中有事為由,沒請假就悄悄離開公司回家過年。2013年3月該公司因經營出現問題要進行裁員,每名被裁人員都將獲得5000元自謀職業獎勵,該員工獲知此消息后也趕到公司,并遞交了一份解除勞動關系申請書。公司人事部經理看也沒看就丟到一邊說:你在兩年前已經被公司解除了,是無權要求經濟補償金的。該員工說:解除我,我咋不知道?雙方爭辯無果,員工申訴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經過一裁兩審,二審法院認為,該公司解除該職工沒有履行法定的送達程序,因此解除決定無效。
解析:職工不辭而別已經構成曠工,用人單位可以依據《勞動法》第25條第2款“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2款“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進行懲處,但必須做到程序合法。
國家勞動部門在【1995】179號文件《關于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職工回單位并對逾期不歸者按自動離職或曠工處理問題的復函》中指出:企業通知職工在規定的時間內報到或辦理相關手續,應遵循對職工負責的原則,以書面形式送達給員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居成年親屬簽收,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只有在受送達職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情況下,方可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在此基礎上,企業才可對曠工職工作出處理。能用直接送達或郵寄送達而未采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達視為無效。
(法務部 杜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