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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熊某于2013年6月進入某五金企業磷化車間從事操作工工作,其所在的磷化車間主要由磷化池及一條運輸流水線組成。磷化池里裝的是常溫液體。該生產車間在夏季6月-9月期間時,除在各生產車間配大功率電風扇外,中午時段還配工業冰塊及降溫措施,室內溫度要比室外低5度左右。7月的某一天,當地氣象部門發布了高溫預報,氣溫在27度至37度。當日晚,熊某在車間加班時,感覺不舒服,便回到宿舍休息,后昏倒被工友送到醫院就診。經醫院診斷,熊某患的是熱射病(中暑)和多臟器功能障礙綜合癥。熊某經多方治療,病情得到緩解,卻落下了嚴重的病根。在2014年10月份,熊某委托家屬提出勞動仲裁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與企業解除勞動關系,企業支付病假期間的原工資待遇、經濟補償金、工傷待遇等。
處理結果:
經多次調解,雙方達成和解協議,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熊某71000元
爭議焦點:
熊某能否享受工傷待遇?
案例分析:
筆者認為,本案中熊某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在工作中中暑,是不是能得到職業病的診斷呢?向來有不同的說法。那么什么是職業病?《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明確定義職業病,該條文:‘本法所稱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職業病的分類和目錄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制定、調整并公布’。國家衛生計生委等4部門發(國衛疾控發〔2013〕48號)中,已把中暑列為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根據這點,就是否能得出只要是工作中暑就能得到職業病的診斷呢,答案是否定的?能否得到職業病珍斷或鑒定,還要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中第四十七條、《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的管理辦法》(衛生部令91號)第二十條的規定來診斷。從這兩個條款中我們可以得出,職業病是在特定的環境下定義的,病因要與職業具有關聯性,與職業沒有關聯性的則不是職業病,反之可以界定為職業病。比如你是白血病患者,由于你在企業是從事油漆工作,盡管可能實際患病與油漆工作無關,但也能界定為職業病,相反,即使你的病因可能與油漆有關,但如果你不是從事油漆工作的,你仍然不能界定為職業病。同理,工作時中暑,能不能被診斷為職業病,主要還是看與勞動者職業有沒有關聯性。據此,工作時中暑能不能得到職業病的認定,還要看中暑者從事職業有無關聯性,簡言而之,主要看中暑者是不是在高溫作業環境工作崗位上發病的。
什么是高溫作業環境?高溫作業環境在《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第三條三款中明確規定的。通俗點講,是指生產場所每小時散熱量大于20kcal/m3;或工作地點氣溫在寒冷和一般地區超過32℃、炎熱地區超過35℃;或熱輻射強度超過1cal/cm2或氣溫在30℃以上,相對濕度超過80%以上的作業,都稱為高溫作業環境。通常分為三種類型。(1)高溫、熱輻射作業:這些生產場所的氣象特點是氣溫高、熱輻射強度大,而相對濕度較低,形成干熱環境。如冶金工業的煉焦、煉鐵、軋鋼等車間;機械制造工業的鑄造、鍛造、熱處理等車間;搪瓷、玻璃、磚瓦等工業的窯爐車間;火力發電廠和鍋爐房等。(2)高溫、高濕作業:這種場所的氣象特點是氣溫、氣濕高,而輻射強度不大。主要是由于生產過程中產生大量水蒸汽或生產上要求車間內保持較高的相對濕度所致。如印染、巢絲、造紙等工業中液體加熱或蒸煮時,車間氣溫可達35℃以上,相對濕度常高達90%以上。潮濕的礦井內氣溫可達30℃以上,相對濕度達95%以上,如通風不良就會形成高溫、高濕和低氣流的氣象條件,即濕熱環境。(3)夏季露天作業:夏季在農田勞動、建筑、搬運等露天作業中,除受太陽的輻射作用外,還接受被加熱的地面和周圍物體放出的輻射線。露天作業中的熱輻射強度較低,但其作業的持續時間較長,加之中午前后氣溫升高,形成高溫、熱輻射的作業環境。
本案中的熊某是不是在上述高溫環境工作上引起的中暑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從磷化處理的工藝流程‘除油→除銹→水洗→中和→表調→磷化→水洗→鈍化’及案例上熊某所從事環境描述上看,是明顯不符合高溫、熱輻射和高溫、高濕作業環境的。
其次,雖然當日最高氣溫是37℃,但熊某并非露天作業,也不屬于高溫天氣作業情形。
因此,本案中熊某不是因在高溫環境下工作導致中暑,從本案例描述中,我們可以推斷出,熊某可能是由于長時間工作帶來免疫機能下降,導致工作時發病,因對中暑危害性認識不足,未及時就診,導致落下了嚴重病根。熊某的遭遇確實令人同情,但在現有相關法律規定前提下,確實不符合《防暑降溫管理措施辦法》第十九條規定,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可享受企業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