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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3日,趙小靜入職圣元商業公司,職務為職業顧問。雙方簽訂的合同約定:員工請假程序需按照公司單位的規章制度執行。
公司《規章制度管理制度》規定:員工因私事請假1天以內的,由部門經理批準,3天以上報總經理批準,請假員工事畢后向批假人銷假,未經批假而擅離工作崗位的按曠工處理,凡連續曠工三日者,一概以違紀辭退,并不給予任何經濟補償。
2019年12月13日,因奶奶生病暈倒住院,趙小靜發微信向部門領導金經理請假5天,由于假期長,金經理無審批權限,告知趙小靜需向公司監事請假,趙小靜隨即向監事電話請假對方沒有接聽,發微信請假未獲回復。在此情況下,趙小靜未出勤。
2019年12月19日,公司下發勞動合同解除通知書,理由為趙小靜未履行請假手續,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6日擅自離崗至今未歸,公司多次與趙小靜聯系均無法聯系,已嚴重影響了正常工作,給公司造成損失,結合公司相關規定決定于2019年12月16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關系。
趙小靜認為公司系違法解雇,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案件歷經仲裁、一審、二審。
法院查明,趙小靜提交的一份疾病證明書,上面載明:“彭某仙于2019年12月13日至2019年12月18日在我院我科住院治療”,以及村委會證明,上面載明:趙小靜與彭某仙系祖孫關系。
趙小靜從2019年1月13日到公司工作至2019年12月16日解除合同,共工作11個月,公司發給趙小靜的報酬底薪加提成共計70,419.42。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合同具有鮮明的人身依附性。在勞動合同履行期間,用人單位處于管理者的地位,無疑對勞動者具有管理權,對勞動者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具有進行懲戒的權利,用人單位及勞動者均負有切實、充分、妥善履行合同的義務。
勞動者應善意履行、自覺維護用人單位的勞動秩序、遵守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同時對用人單位能夠善意、寬容、合理地履行管理權抱有合理地期待。
根據《勞動法》規定的精神,以及公司方的規章制度的規定,趙小靜提出請假,是趙小靜的權利。當然,是否批準,這要看趙小靜的請假事由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
本案中,趙小靜因其祖母突然生病住院,在微信工作群中先后向部門經理和監事請假5天均未收到回復,隨后向監事盛全電話請假,未接聽。趙小靜認為,其向公司已經說明了請假原因,是因為祖母生病住院而請假,望其批準,但是并未得到公司回復,趙小靜和公司就這一事產生了爭議。
趙小靜請假事出有因,公司作為用人單位除合理安排工作外,應對員工的合理請假事由作出人性化的安排。
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趙小靜請假事由符合情理,作為用人單位對趙小靜申請不作任何回復,也未明確表示不準趙小靜請假。公司的消極行為,實屬對其員工的不負責任。事后公司以趙小靜無故曠工,違反公司單位的規章制度辭退趙小靜,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理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對于賠償金的數額,趙小靜11個月的總收入為70,419.42元,平均月收入6,401.76元。賠償金為:月工資×1個月×2倍=12,803.52元。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趙小靜賠償金12,803.52元。
二審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