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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小慧系傳媒公司員工,從事主持人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陳小慧的具體工作由市廣播電視集團負責管理。
勞動合同中約定:“……七、勞動規章、紀律……(二)乙方(即陳小慧,下同)應遵守以下勞動紀律:1.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不能做出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2.維護甲方(即公司,下同)的名譽,在任何場合,乙方均不能做出有損甲方名譽和利益的言行……8.不得有弄虛作假和欺詐的行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為……(三)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工作規范和其他管理規定,甲方可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進行書面警告,甚至解除本合同。(四)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間,如存在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之一,屬于情節嚴重,甲方可以立即與乙方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補償。由于乙方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賠償:……2.嚴重違反甲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
在職期間,陳小慧與有婦之夫龍七發生感情,兩人進行了交往。
2018年5月28日,在一家火鍋店里,龍七丈母娘王某攜其小姑子趙小敏一起對陳小慧進行了毆打,旁觀者錄下現場視頻后發布至網絡而廣為傳播,并被部分媒體報道,在當地論壇上也有討論。
2018年5月29日,陳小慧向派出所報案,派出所對王某做出了行政拘留七日并處罰款五百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對趙小敏決定不予行政處罰。
事件發生后,公司對陳小慧停職并進行調查,2018年6月7日,公司將解除陳小慧勞動合同的決定通知工會,同日,工會同意解除陳小慧的勞動合同。
2018年6月8日,公司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做出解除陳小慧勞動合同的決定。
2018年6月27日,陳小慧申請仲裁,要求公司向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195999.56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2018年8月14日,陳小慧訴至法院。
一審判決:介入他人合法存續的婚姻關系,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更嚴重違反了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紀律,公司解除合法。
一審程序中,公司為證明陳小慧認可其第三者身份及“火鍋店事件”造成的各種輿情對其公司聲譽造成嚴重影響,提供了談話記錄五份,陳小慧對2018年3月9日的談話記錄不予認可,認可其余四份談話記錄是其本人簽字,但辯稱2017年8月8日、8月10日及2018年1月3日的談話筆錄的簽名都是在2018年5月30日談話時補簽,當時是“火鍋店事件”發生后的第二天,其思想極度混亂,對談話內容并未進行審慎思考,且談話內容無法反映其嚴重違反了勞動紀律、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及影響廣播電視集團聲譽。
一審法院對上述證據認證如下:
因2018年3月9日的談話筆錄上并未有陳小慧簽字,陳小慧對此不予認可,故對該證據不予采納;對其余四份談話筆錄,因陳小慧認可在2018年5月30日進行了簽名,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陳小慧應對其簽字行為負責,故其在其余三份談話筆錄上簽字應視為對之前談話筆錄的認可,法院對其余四份談話筆錄均予以認定。2017年8月8日的談話筆錄中載明:因廣播電視集團接到女方家庭反映陳小慧與有婦之夫交往,影響電臺形象,陳小慧表示跟龍七只是普通朋友。2017年8月10日的談話筆錄中載明:陳小慧承認與龍七發生感情,公司要求其作為社會公眾人物務必遵守社會倫理道德。2018年1月3日的談話筆錄上載明:公司從2017年9月起停止了陳小慧所有出鏡方面的工作,并告知陳小慧其對單位形象已經造成比較大的損害,而且其“第三者”的角色是確認無疑的,陳小慧回復稱這一切其都認了,愿意承擔。2018年5月30日的談話筆錄中載明:陳小慧認可男方的婚姻尚未解除,“火鍋店事件”造成的各種輿情對單位整體聲譽造成嚴重影響,其也認可作為新聞從業人員需要遵守的一些準則。
一審法院認為,陳小慧是廣播電視集團的工作人員且曾擔任過電視臺主持人,雖然在2017年9月份停止了出鏡工作,但在當地仍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作為一名新聞工作者,仍屬于公眾人物,理應注意自身言行,以比普通人更高的標準要求自己,向社會傳遞正確的價值觀。
公司從2017年8月有人向公司反映陳小慧與龍七不正當交往開始,即前后多次找陳小慧談話了解情況、提出建議,告知其作為公眾人物應遵守社會倫理道德。而2018年5月28日發生的“火鍋店事件”經網絡、電視臺傳播,在社會上造成了極為不良的影響,損害了廣播電視集團的聲譽。
根據有陳小慧簽名的談話筆錄,其確認介入了他人合法存續的婚姻關系,該行為不僅違背了公序良俗,更嚴重違反了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紀律。據此,公司通知公司的工會解除與陳小慧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達到公司無需支付賠償金。
據此,一審判決駁回陳小慧的訴訟請求。
陳小慧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追求幸福是每個人的權利,但不應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準則,否則因此產生的代價只能自行承擔。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僅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也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
二審法院認為,二審爭議焦點為:一、公司對陳小慧作的調查筆錄能否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二、陳小慧的行為是否損害了公司榮譽,公司解除與陳小慧的勞動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本院認為:
關于爭議焦點一,一方當事人提出的書證原件或者與書證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副本、節錄本,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本案中,公司對陳小慧所做的談話筆錄中有四分為陳小慧本人簽字確認,證據形式上是書證原件,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因此,一審法院根據公司對陳小慧作的調查筆錄認定本案事實,并無不當。現陳小慧提出上述談話筆錄均是補簽且內容不屬實,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爭議焦點二,公眾人物的言行對社會和公眾產生不同于一般個人的影響力和感召力,其私德不但成為社會公德的重要組成部分,而且還影響社會公德的形成。如對公眾人物的私德暴露出的不良表現不加以批評和引導,則容易誤導社會風氣,也會連帶社會對該人物所處的行業和領域產生質疑。故如公眾人物違反社會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準則的行為構成了合同約定的損害企業榮譽的情形,企業以此為由通過工會程序解除勞動合同,不應認定為違法解除。理由如下:
從社會公序良俗及職業道德準則角度出發,民事行為應當尊重社會公德,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樹立正確的婚姻家庭觀念,不介入他人合法存續的婚姻關系,這既是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個人品德的必然要求,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公民個人層面價值準則要求的應有內涵。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還要求新聞出版單位和從業人員要強化行業自律,切實增強傳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責任意識和能力,將個人道德修養作為從業資格考評的重要內容。對此,《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也明確要求新聞工作者“繼承和發揚黨的新聞工作優良傳統,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維護新聞工作的嚴肅性和聲譽”,“自覺遵守新聞職業道德”。新聞工作者除了要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新聞志向外,還應堅持正確的工作取向和工作作風,發揚職業精神,恪守職業道德,遠離社會不正之風。
第三者介入他人家庭,不僅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背道而馳,也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因此,文化工作者自身發生影響較大的負面新聞,勢必對文化工作的嚴肅性和單位聲譽造成不良影響。
從雙方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角度出發,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不能做出有損國家利益、社會公德和他人利益的言行;維護用人單位的名譽,在任何場合,不能做出有損用人單位名譽和利益的言行;不得有弄虛作假和欺詐的行為,不得有暴力和不道德的行為;勞動者違反合同約定,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紀律、工作規范和其他管理規定,用人單位可依據規章制度的規定,對乙方進行書面警告,甚至解除合同且不支付任何補償。
上述約定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對公民和新聞工作者的要求相契合,應認定為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均應當嚴格遵守。作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的行為,違反了上述勞動合同的相關約定,且造成了較大的社會影響,可以推定用人單位的名譽和利益受到了損害。
綜上,陳小慧作為一名曾擔任過電視臺主持人的新聞工作者,系一定區域內的公眾人物。其作為第三者介入他人婚姻,違背了社會公序良俗和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因其不當行為引發的相關視頻在電視、網絡中廣泛傳播,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導致社會對公司及所屬的廣播電視集團均產生負面評價。據此,一審法院認定公司根據雙方勞動合同的約定并經工會程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并無不當。
追求幸福是每個人的權利,但不應提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和職業道德準則,否則因此產生的代價只能由行為人自行承擔。陳小慧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