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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花于2012年5月2日入職上海達摩公司,雙方簽訂了一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王桂花的崗位為質量管理。
公司處《員工手冊》第5.3.2規定,危害或威脅公司內任何人士;發表虛假或者誹謗性之言論,從而影響公司、客人或其他員工的聲譽,構成甲類過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經濟補償金。
公司于2019年5月14日,以王桂花存在不當言行,侮辱公司上司及同事、發表虛假言論,構成甲類過失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
2019年5月15日,王桂花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104,804元。仲裁委對王桂花的請求不予支持。
王桂花對此不服,遂訴至法院。
公司為證明王桂花存在違紀行為,提供王桂花與其他同事及領導的微信聊天記錄以及公司對吳某(倉庫經理)、侯某某(倉庫主管)、張某(財務經理)的調查筆錄。
其中,微信聊天記錄顯示王桂花說“這女人臉皮太厚,講它是垃圾都抬舉它,它就只配是一坨屎”,“已經把它拉黑了,這坨屎太臭”,“丁克捧的這兩個畜生缺德事一樁接一樁不怕遭報應”“這坨屎好像又被保住了,又在車間招人了”等內容;
調查筆錄主要記載王桂花存在“污言穢語,人身攻擊,給很多員工造成了困擾”,“她經常會在同事面前說一些帶有詛咒或者侮辱性的話,甚至在同事微信群里詛咒我不得好死”,“對一些員工的稱呼帶有侮辱性,很是缺乏尊重”等內容。
王桂花認為微信聊天記錄是私人聊天,是正常的交心溝通,不是工作場所,不構成侮辱誹謗。
吳某、侯某某、張某還出庭作證。
證人吳某陳述,王桂花還對直屬領導侯某某言語攻擊,說他一言堂、工作安排不合理、與下面的同事就像皇帝與妃子的關系等。
證人侯某某陳述,王桂花是其下屬。王桂花表面上服從領導,但暗地里在小群詛咒其、要其死......
一審判決:王桂花對同事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語,其用語較為不堪,屬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甲類過失行為。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應當遵守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勞動者違反的,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作出一定的處罰,甚至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公司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證人證言能夠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鎖鏈,故本院確認上述證據于本案中具有證明效力。
從公司提供的證據來看,王桂花數次對同事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語,其用語較為不堪,顯有不實之處,該行為違反了公司處員工手冊的規定,屬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的甲類過失行為。
公司為嚴肅勞動紀律,維持正常的工作秩序,依法解除與王桂花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故王桂花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判決駁回了王桂花要求支付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王桂花不服,提起上訴,認為微信聊天內容系與他人的私人聊天,并不是在工作群中,而且事出有因,他本意是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公司系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二審判決: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應謹言慎行,私人微信聊天理由并不能阻卻王桂花行為的不當性。
本院認為,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的名譽。王桂花對同事發表帶有侮辱性質的不當言語,本院對此予以嚴肅批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王桂花主張該些不當言語僅發在私人微信聊天,然互聯網并非法外之地,也應謹言慎行,故該理由并不能阻卻王桂花行為的不當性。
王桂花的不當行為不僅屬于公司員工手冊規定的甲類過失行為,而且也嚴重違反了勞動者應遵守的勞動紀律,故公司解除與王桂花的勞動合同,并無不當。王桂花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