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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陽客于2007年10月12日入職蘇州某機械公司,2017年7月1日,雙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合同約定歐陽客從事生產管理崗位工作,并約定公司因生產經營的需要,可以將歐陽客調整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崗位上,歐陽客無正當理由應該服從;如果公司的生產經營發生變化,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歐陽客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或工作內容。
2018年11月1日前,歐陽客在公司擔任物料管理課代經理職務,從事物料課管理工作。
2018年11月1日,因生產經營需要,公司總經理通過郵件向全體員工通知物料管理課與售后服務部管理部門合并,原物料管理課的物料管理業務合并至生產管理部,物料管理的部分職能和人員,轉移到生產管理Part,物料管理和AM倉庫管理的所有技術職員均并入倉庫管理Part。
2018年12月25日,公司向歐陽客發送工作崗位的《溝通函》,內容如下:
溝通函
1.自2018年11月1日開始,公司物料管理部門和AM倉庫管理部門合并。新成立的部門為倉庫管理部門,原物料管理部門和AM倉庫管理部門均撤銷。由此,原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條件已經發生重大改變,相關的業務和人員需要重新安排;
2.作為原物料管理部門的管理者,你需要重新安排工作;
3.此前,從10月末開始,HR代表公司和你進行了多次溝通。你希望從事品質經理的崗位,但是考慮到你英語能力、溝通和協調能力及專業技術能力等方面還有欠缺,因此,公司認為目前該崗位并不適合你,公司提供以下建議:1)市場品采購:考慮到你在采購方面的豐富經驗,公司希望你可以暫時先負責新產品導入的相關工作,此后再轉市場品采購的崗位;2)物料管理:繼續從事物料管理方面的工作;3)、調崗前后,你的等級、薪資、福利、勞動合同期限等均保持不變。對此,請慎重考慮并盡快做出答復,請在12月27日以前,將您的選擇反饋給公司,如果逾期不提供反饋,則表示雙方未能就勞動合同(工作崗位)的變更達成一致意見。
12月28日,公司向歐陽客發送《調崗通知書》,內容如下:
調崗通知書
1.自2018年11月1日開始,公司物料管理部門和AM倉庫管理部門合并。新成立的部門為倉庫管理部門,原物料管理部門和AM倉庫管理部門均撤銷。此后,原物料管理部門的業務中,倉庫管理的內容轉入倉庫管理部門,物料管理的業務并入生產管理部門;
2.作為原物料管理部門的管理者,你的業務內容也相應的發生變化;
3.從2019年1月1日開始,你隨同物料管理的業務一起轉入生產管理部門,向褚小平經理報告,并繼續負責原物料管理范疇內的部分業務;
4.調崗前后,你的等級、薪資、福利、勞動合同期限等均保持不變。以上,請知曉,并準時去新部門報到。褚小平經理會具體安排您的業務。
歐陽客收到通知后,不同意公司的崗位調整安排,也未去生產管理部門報到。
2019年1月4日,公司向歐陽客發送《處分通知書》,因歐陽客拒絕繼續從事原物料管理范疇內的相關工作(擔當崗位:物料管理),未到生產管理部門報到,已違反《員工手冊》的乙類違規行為:拒絕聽從主管人員或上級指揮、監督(抵制違規、違法指揮者除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2019年1月8日,公司再次向歐陽客發出《處分通知書》,因歐陽客在上次處分后仍然拒絕服從公司的工作安排,違反《員工手冊》的丙類違規行為:一年內,已有過一次乙類違規行為,又做出任何違規行為的。按照處分規則中處分分類的第3類,凡作出丙類違規行為者,將受到削減獎金處理。給予削減獎金30%的處分。
2019年1月10日,公司最后一次向歐陽客發送《處分通知書》,明確因歐陽客拒絕接受該項工作安排,已于2019年1月4日、1月8日兩次批評教育,并進行處分,但仍然拒絕。故根據《員工手冊》規定,構成嚴重違紀,給予員工歐陽客解除勞動合同的處分。公司已就上述解除事宜告知工會。
歐陽客于勞動爭議發生后申訴至蘇州工業園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該仲裁委員會于2019年5月5日裁決公司支付歐陽客經濟補償金246165.63元。
公司不服,起訴到法院。
一審判決:公司已就調整崗位與歐陽客進行過充分合理的溝通協商,歐陽客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
一審法院認為,關于公司以歐陽客多次拒絕工作安排構成嚴重違紀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
1、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明確約定歐陽客的工作崗位,而公司因生產經營需要進行部門合并,調整組織架構是公司的自主商業行為,公司撤銷歐陽客的崗位系公司主觀上的經營政策調整,并非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
2、公司與歐陽客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公司因生產經營,可以調整歐陽客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崗位、歐陽客愿意服從。表明公司可依據合同約定,公平合理地調整歐陽客的工作崗位。而公司就調崗與歐陽客協商溝通,提供多個崗位供歐陽客考慮,并告知崗位的具體工作內容、職責等情況,承諾級別、薪資待遇水平無變化,且提供的崗位中與歐陽客此前的工作崗位存在關聯,表明公司已就調整崗位與歐陽客進行過充分合理的溝通協商,但歐陽客仍予以拒絕。歐陽客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公司據此解除與歐陽客的勞動合同,符合法律規定及合同約定,并非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3、就解除依據,歐陽客已簽收員工手冊,員工手冊內容符合法律規定,可以作為管理依據,且歐陽客的行為亦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故公司據此解除與歐陽客的勞動合同,依據充分。
4、就解除程序,公司就工作安排與歐陽客多次溝通,且就處分進行討論決議,并就解除事宜告知工會,已履行告知工會的程序性義務。公司解除與歐陽客的勞動合同,有相應的事實依據,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
綜上,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歐陽客經濟補償金246165.63元。
歐陽客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公司調崗具有合理性,歐陽客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崗,構成嚴重違紀。
二審法院認為,在不損害勞動者利益的前提下,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調整員工工作崗位。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關于崗位調整,歐陽客認可公司因部門調整導致歐陽客工資崗位消失。公司對歐陽客工作崗位作出適當調整,具有合理性,也未違反雙方勞動合同中關于工作內容約定。
雙方的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公司因生產經營,可以調整歐陽客到相似或相近的工作崗位,歐陽客愿意服從。公司就調崗與歐陽客協商溝通,提供與歐陽客之前崗位相關聯的崗位備選,并承諾級別、薪資待遇水平無變化,崗位調整并無不當,歐陽客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歐陽客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崗工作,構成嚴重違紀,公司解除有據,程序合法,對于歐陽客上訴請求,本院礙難支持。
綜上所述,歐陽客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