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葉問天,北京東城區人,1998年7月13日,入職北京某科技公司。
2019年7月11日,葉問天申請2019年7月22日、7月29日至8月2日、8月5日至8月9日、8月12日至8月16日年休假,公司未批;7月12日,葉問天重復申請上述期間年休假,再次被拒絕。
2019年7月11日部門經理景某與葉問天電話錄音顯示:
景某(部門經理):“我看你有一個請假申請啊?”
葉問天:“對,我準備,孩子放假了,準備看孩子在家,帶他出去玩。”景某:“……那是服務部的事情,我們GSS肯定得去人的。”
葉問天:“我下個禮拜沒問題,但再下禮拜不行,我連機票都訂好了。”……葉問天:“因為帶孩子到,我機票都訂好了,帶孩子去海南,看孩子去,那怎么辦?孩子放暑假沒人看,那怎么辦?”……
2019年7月18日,葉問天申請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提交了醫院的診斷證明,診斷為“頭暈頸椎病 行動不便”等,醫囑為“臥床靜養,頸部功能鍛煉”,公司批準了2019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14天。
事后,公司發現葉問天在病假期間實際上沒在北京休養,而是去了海南。
2019年8月21日部門經理景某與葉問天電話錄音顯示:
景某(部門經理):“那你生病那段時間,你是在哪休息的呢?”
葉問天:“在家啊。”
景某:“在北京是吧?”
葉問天:“在家啊,對啊。”……
景某:“我收到消息,有人說在海南機場看到你了,和你剛才說的,你在北京看病,這個是不一致的。”
葉問天:“……你跟我說這個,你怎么沒說在美國看見我呀,對吧?你跟我說這個有什么用啊?我告訴你我病了,我也沒旅游,我就是在家養病,我告訴你。”
景某:“那也就是說,你是在北京,對吧?是沒有去過海南的,對嗎?”
葉問天:“……我就告訴你,我在家養病,而且我遵醫囑,在家養病。……”
景某:“是明確有人告訴我在海南有看到你。”
葉問天:“你讓那人,你說誰?誰?你說,我跟他對質,好吧?你別跟我說這個。”……
2019年8月23日,公司向葉問天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記載: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你于2019年08月01日至2019年08月05日期間,在沒有任何休假批準的情況下擅自不來上班,根據公司相關制度,你的行為已視同為曠工,屬于嚴重違反公司制度的行為。
鑒于你是初犯,公司給予你書面警告一次。
此后發現,你向公司提交了2019年7月18日起休息14天的病假單,但實際外出旅游。你的行為既違背了醫囑及公司準許病假的初衷,也嚴重違反了公司《員工手冊》9.4條‘一個月內曠工2天以上’‘欺詐、不誠實’的規定,同時有悖于法律規定的誠實信用原則及作為勞動者最基本的勞動紀律。
鑒于你的上述嚴重違紀行為,公司決定于2019年8月23日起與你解除勞動關系,該日為你最后在職日。……”。
葉問天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朝陽仲裁委作出裁決:公司支付葉問天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18066.95元。
公司不服,提起訴訟。
一審庭審中,公司提交航班信息照片打印件、葉問天與部門經理景某的電話錄音(2019年7月11日、8月21日)。葉問天認可其確于2019年7月20日從北京乘飛機前往海口,于2019年8月4日從海口乘飛機至天津,后從天津乘高鐵返回北京,但主張其是去海南養病而非旅游,不存在“欺詐、不誠實”而構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情形。
一審法院:公司有理由質疑葉問天請病假的目的并非休養或治療,葉問天在公司向其了解情況時拒絕提供真實信息,有違誠實信用和規章制度。
一審法院認為,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關系;誠實信用原則不但是勞動者應予恪守的社會公德,而且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勞動關系的基礎;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患病需要休息,應以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及病假條等為依據;勞動者休假期間的行為應與其請假事由相符。
根據證據及庭審雙方當事人的陳述,一審法院整理了本案時間線:
1.葉問天自2019年7月11日起即申請年休假,目的為“帶孩子出去玩”,并已訂好前往海南的機票;
2.葉問天7月11日、12日幾經申請年休假,均未獲公司批準;
3.2019年7月18日,葉問天前往醫院就診,經診斷為“頭暈頸椎病 行動不便”等,醫囑為“臥床靜養,頸部功能鍛煉”;
4.葉問天確于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期間前往海南,系乘飛機前往,后乘飛機、高鐵經由天津返京;
5.葉問天返京后,公司相關人員與其談話,其起先稱在北京家中休息,后經再三追問,其始終不正面回復休假地點,且不認可前往海南;
6.2019年8月23日,公司以葉問天病假期間外出旅游屬于“欺詐、不誠實”構成嚴重違紀、有違誠實信用等為由提出解除勞動關系,雙方勞動關系于當日解除。
結合上述情況,一審法院認為現無證據證明葉問天存在需要前往外地休養或治療的必要性,根據葉問天此前自述及請假情節,公司有理由質疑葉問天請病假的目的并非休養或治療,葉問天在公司向其了解情況時拒絕提供真實信息,有違誠實信用和規章制度,公司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有事實依據,屬合法解除,故公司無需支付葉問天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賠償金。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公司無需支付葉問天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618066.95元。
葉問天不服,提起上訴,認為醫院出具了診斷證明及患病休養14天的醫囑,休養休假是法律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勞動者有權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單位都無權干涉。
二審中,葉問天認可其于2019年7月18日以頸椎病為由申請14日病假,后于該期間前往海南,但主張其在海南也有房子,系在合法個人住所中按照醫囑進行休養,并非旅游,不存在欺詐騙取病假的行為;且他因工作患有職業病,海南的環境亦有利于緩解相關癥狀。
二審法院:根據生活常識,可以看出病假期間的行為與申請病假的頸椎病醫囑相悖,違背誠信原則和基本勞動紀律。
二審法院認為,葉問天在系統上申請14天病假,理由為因頸椎病需休養,但其于該期間轉乘多種交通工具前往海南,在公司向其核實情況時亦陳述本人在家休養,根據生活常識,可以看出葉問天的行為與其申請病假的頸椎病醫囑相悖,違背誠信原則和基本勞動紀律。
葉問天雖稱其因工作患有肺部癥狀,前往海南自己家中療養有利于肺部病情緩解,但葉問天申請病假的理由并非關于肺部癥狀的診斷書和醫囑,一審法院認定公司系合法解除雙方勞動合同并無不當,本院予以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