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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概括
員工李某,55歲,經派遣在某交投公司停車場工作,崗位為巡管員,2024年7月某日李某下班后汽車回家,在工作的停車場摔倒受傷,診斷為手臂骨折,其后李某要求公司為其進行工傷認定并支付工傷待遇。
二、爭議焦點
1、李某是否屬于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人身傷害的。
李某未達退休年齡,與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也屬于在工作場所受傷,但因受傷時間不屬于工作時間,因此判斷其是否屬于工傷的關鍵點在于李某從停車場騎車回家是否屬于工作時間后的收尾性工作。實踐當中一般將工作結束后的器具收納、設備清潔、場所巡檢等認定為收尾工作,而李某系下班回家過程中在工作場所摔倒,其行為不屬于收尾工作,遭受人身傷害也不在工作時間內,因此不屬于工傷。
2、如李某回宿舍休息并交還收費儀器,途中摔傷是否屬于工傷?
該交投公司為巡管員提供宿舍,且管理收費儀器的辦公室設置在宿舍內,如員工結束停車場工作下班后回宿舍休息途中受傷,即使不屬于非因本人原因的交通事故,因其需到宿舍交還機器,則大概率被認定為回宿舍交還機器的過程屬于工作時間后的收尾性工作,繼而認定其途中騎車摔倒屬于工傷。
三、經驗反饋
員工非工作時間遭受人身傷害的工傷認定。
勞動關系:勞動關系中,員工在非工作時間遭受人身傷害可被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1)員工上下班途中在合理路線上遭受非本人主責的交通事故;(2)午休時間進行提供勞動所必須的生理活動,如外出就餐(存在爭議)如廁等;(3)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收尾性工作遭受人身傷害的。
勞務關系:勞務人員(主要為退休返聘)在工作時間外處理非工作事務遭受人身傷害的,均不屬于因提供勞務遭受損害或工傷(用工單位可能承擔其它侵權責任),例如常見的上下班途中遭受非本人主責的交通事故,如受傷員工為勞務人員,則用工單位無需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