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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顏某在某公司后勤部任職,與該公司簽訂了為期3年的全日制勞動合同,每日白天工作6小時,月薪2800元。為了多賺點錢補貼家用,顏某又托人找兼職工作。得知自己租住的小區幼兒園有一份門房值夜班的工作,也就是平時俗稱的“睡覺班”,顏某覺得這和自己在公司上班的時間不存在沖突,于是接了下來。干了半年后,公司知道了顏某兼職的事情,認為顏某晚上值班會影響休息,分散工作精力,于是發出一份書面通知,責令顏某在一周內辭去兼職工作,否則依法解除勞動合同。顏某認為自己是在正常休息時間做兼職,而且是“睡覺班”,根本沒有影響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于是沒有理睬公司的通知。不料一周后,公司真的解除了與顏某的勞動合同。
顏某對公司做出的辭退決定不服,申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機構在查清事實后,依法駁回了顏某的訴求。
案件分析:《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第69條第2款規定:“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一個或者一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后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兼職主要適用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而對全日制勞動者的兼職則有嚴格限制。
一般認為,全日制勞動者做兼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是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明文禁止。如我國《國家公務員法》禁止國家公務員進行兼職;《公司法》禁止擔任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理人員兼任同類企業的職務;
二是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禁止勞動者兼職;
三是兼職沒有侵犯原用人單位的利益,沒有對完成本職工作造成影響;
四是單位知悉后沒有責令其停止兼職。換言之,如果法律或用人單位明確禁止兼職,那么勞動者一旦出現兼職行為,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單位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不得兼職,但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影響了本職工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單位知悉后已經責令其停止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本案中,顏某未經單位許可,私自兼職,雖然“睡覺班”也許不會影響白天公司的正常工作,但問題是,在公司向顏某書面提出限期改正的要求后,顏某執意不改,因此公司在責令顏某改正期限屆滿后解除其勞動合同是合法的,勞動仲裁機構駁回顏某訴求的裁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