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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參加單位組織的活動時騎馬受傷,被勞動局認定為非,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員工郎女士將北京市朝陽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非結論通知書》。今天上午九時,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對此案做出了一審判決,認定郎女士系因工外出期間因工受傷,撤銷了非工傷認定,并責令朝陽區勞動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結論。
郎女士是北京市外企人力資源公司派遣到寶馬(中國)汽車貿易有限公司銷售部的員工,去年7月20、21日,根據寶馬公司的工作安排,參加寶馬(中國)和華晨寶馬銷售部共同舉辦的銷售團隊建設活動,在馬術訓練中,從馬背上摔下受傷。后經醫院診斷為T11錐體壓縮性骨折。
2007年10月,朝陽區勞動局認為騎馬是娛樂活動,不是因工作原因受傷,故做出非工傷認定。
因不服非工傷認定,郎女士將朝陽區勞動局告上法院。郎女士認為,團隊建設活動是寶馬(中國)汽車貿易公司銷售部例行的一項工作安排。作為該公司銷售部的工作人員,服從工作安排、參加團隊建設即為執行工作職責,是其工作內容之一。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完全符合《條例》的工傷認定條件,應認定為工傷。
朝陽區勞動局辯稱,寶馬(中國)公司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主要是在娛樂建設場所進行鐳射射擊、騎馬和打高爾夫等活動,內容純屬娛樂健身和旅游性質,而郎女士在該公司的工作職責中并不包括這些娛樂健身活動。根據相關規定,職工因工外出期間,不應包括游覽、娛樂等非工作原因的時間。故郎女士在參加單位組織的娛樂活動時從馬上摔下受傷,不屬于工作范疇,不應認定為工傷。
法院經審理認為:
判斷職工所參加活動是否基于工作原因,不應僅從該活動的內容形式予以認定,而應從該項活動的目的、性質、是否為單位組織安排、費用承擔等多方面因素進行審慎考量。法院指出,目前團隊建設活動已逐步成為一些企業進行 資源培訓,加強和培養團隊精神的主要手段。本案中,寶馬(中國)公司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的目標和目的是改善團隊溝通與協作、激勵團隊精神,促進公司核心價值,同時,該公司強烈建議每個部門每年至少舉行團隊建設活動一次。據此,寶馬(中國)公司組織的團隊建設活動是該公司倡導的企業文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該公司在經營管理過程中為培養和促進員工溝通與合作精神,最終實現公司核心價值、增強績效的一項正常工作安排。而郎女士參加的馬術訓練是活動中既定安排的部分,而并非其自行參加的活動,應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的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的情形。最終法院做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