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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1日,某煤礦技術負責人秦松乘坐礦長賴偉駕駛的小車上班,途中與其他車輛發生碰撞,秦松頭部在車內被撞,因無明顯外傷未到醫院檢查。
當年9月16日,秦松因右眼視力急劇下降,到醫院檢查,被診斷為“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經司法鑒定機構認定,系“車禍與視網膜自身組織結構脆弱共同作用的結果”。經秦松申請,當地人社局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該煤礦不服,訴至當地法院。
一審中,煤礦要求對秦松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受到傷害;若受到傷害,其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與該傷害是否有關;若有關,該傷害與秦松右眼孔源性視網膜脫離的關系進行重新鑒定。重新委托鑒定機構后,法院確定對第二項進行鑒定,由于煤礦方面不配合未完成鑒定。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秦松與賴偉證言,能證明秦松在交通事故中頭部被撞擊的事實,且煤礦不能證明事故發生后至送醫期間,秦松再次受到傷害,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遂判決駁回煤礦要求撤銷工傷認定決定的訴訟請求。煤礦以一審法院確定鑒定事項錯誤等為由,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最終裁定駁回煤礦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秦松與煤礦存在勞動關系,在上班途中受傷也是事實,爭議焦點是事故后視網膜脫離的結果與車禍傷害有無關系。根據鑒定機構鑒定系“車禍與視網膜自身組織結構脆弱共同作用的結果”意見,煤礦在沒有充分相反證據推翻鑒定結論的情況下,應當認定為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