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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民工未經培訓上崗,不慎被機器軋傷臂腕并截肢引起賠償糾紛,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殘疾賠償金適用城市居民標準,某鋼模公司賠償田先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等合計24.7萬余元的70%,即17.4萬余元;另支付精神撫慰金1.5萬元。
來自農村的田先生在上海某鋼模公司打工,2008年8月起雙方在沒有簽訂雇傭的情況下開始工作。同年10月的一天下午,由于未經培訓無證上崗的田先生對操作結木機器并不熟練,在操作機器時不慎被齒輪卷住右衣袖,致右手被軋,被急送醫院救治后,結果右手骨折并截肢造成終身殘疾。經司法鑒定,田先生因機器軋傷右前臂腕關節致以上截肢,評定六級傷殘。
該事故后公司才引起重視,當月即對雇傭人員作出調整,與所有的雇員簽訂了雇傭合同。但對于田先生的賠償要求置之不理。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田先生又出具了借住房屋所在居委會證明,表明田先生在上海市已居住滿一年以上,應當按城市的有關規定賠償。因此田先生以雇員受害賠償為由訴來法院,要求鋼模公司賠償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及律師費等22萬余元;另賠償精神撫慰金3萬元,共計25.2萬余元。
鋼模公司認為,原告未從事過同類工作,在使用機器中,是自己不慎被機器軋傷,應當由原告自己承擔。傷后被告支付了原告的所有醫療費用,對原告提出的殘疾賠償金僅同意按農村賠償規定的30%承擔,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原告在被告指定的場所工作,受被告支配,接受被告支付的,原、被告之間的勞務雇傭關系成立。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適用過失相抵。原告缺乏操作經驗,自身疏忽大意是受傷重要因素,法院認為可以酌情減輕被告的民事賠償責任,確定被告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雖系農村居民,但在本市城鎮常住,脫離以農業為收入的生活狀態,故準予對其殘疾賠償金適用城鎮居民標準;并酌情賠償精神撫慰金1.5萬元。因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