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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斷繳無法搖號 男子起訴公司被駁
因材料不齊,公司沒有給陳先生繳納入職第一個月的社保,陳先生認為中斷社保影響了他參與搖號購車的資格,于是將公司起訴到法院,索賠10萬元。近日,案件在朝陽法院開庭審理。法院認為,公司沒有給陳先生繳納社保確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但其就主張的損失沒有提供充足證據,駁回了陳先生的訴訟請求。
社保斷繳起訴公司索賠
陳先生訴稱,2013年8月14日,他入職北京星德寶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星德寶公司”)擔任技術經理,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2014年,覺得自己連續繳滿五年社保的陳先生申請搖號買車,卻得知自己的社保中間斷繳了。他了解到,公司沒有為他繳納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社保,導致社保繳納記錄中斷,這才導致無法買車。
陳先生找到公司要求補繳社保。但雙方沒有達成一致,于是陳先生提起勞動仲裁,但被駁回。
2017年2月,陳先生從星德寶公司離職,后陳先生將公司起訴到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公司支付因未繳納各項社會保險導致他不能在北京搖號買車賠償金10萬元。
公司:有搖號資格不等于中簽
對于陳先生的起訴,星德寶公司辯稱,不同意陳先生的訴訟請求。因為陳先生入職時手續有問題,入職第一個月的社保才沒有繳納。
對于陳先生訴訟請求中的損失,星德寶公司認為這個損失實際并沒有發生,具有搖號資格和是否搖號中簽是兩回事,即便陳先生具有搖號資格,根據北京市小汽車搖號中簽的概率,他的訴請損失也未必會發生。
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陳先生主張因星德寶公司未為其繳納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社保,因為這一個月的社保沒有繳納,導致其沒有辦法在北京搖號買車,造成損失。星德寶公司未為陳先生繳納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社保確實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小客車搖號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手段,取得參加搖號資格雖然規定了應連續滿五年繳納個人所得稅,但即使陳先生滿足上述條件,也只能獲得參與搖號的資格,而不能直接導致其獲得實體權益。關于陳先生主張的不能在北京搖號購買車輛的損失,陳先生沒有提交相應的證據,法院不予采信。陳先生可通過其他行政途徑另行解決。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從判決結果。
本案主審法官提醒,因社保關系到購房、買車等生活重要事項,公眾一定要隨時關注社保基金繳納情況,如出現斷繳,一定要及時補繳,避免斷繳帶來的不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