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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多數人的五一假期已經結束啦,但看到有人說,五一放假放了一個寂寞,放假五天,加班3天。
這里,也要提醒這部分小伙伴,五一還堅守在工作崗位上的你,這個月的工資卡里會多一筆錢。
5月你的工資卡里或將多一筆錢!
對于五一加班的小伙伴,加班費應該怎么算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按照以上規定,具體到五一假期,我們要按以下方式計算標準工時制的加班工資。
今年5月1日(勞動節)是法定節假日,法律不允許調休,只要安排加班應支付不低于本人日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三倍工資計算公式:
5月1日(勞動節),即:月工資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300%。
二倍工資計算公式
4月29日、30日、5月2日、3日,即:月工資基數÷21.75÷8×加班小時數×200%。
員工拒絕加班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公司會有一些不合理的加班需求,那員工可以拒絕嗎?如果員工拒絕加班安排,公司可以以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員工可以拒絕加班安排嗎?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
一般情況下,員工可以拒絕加班,依據是《勞動法》第41條的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
從該條規定來看,加班需要協商一致,若用人單位單方安排,勞動者同意是可以的;勞動者不同意加班的,也是可以的。
但特殊情況下,員工應服從加班,依據是《勞動法》第42條的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指出的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需要,一般不屬于上述特殊情況。
二、勞動者拒絕加班,公司可以以不服從加班安排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也是有時間限制的,每天不能超過1小時,每個月不能超過36小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為確保勞動者休息權的實現,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法律在支持用人單位依法行使管理職權的同時,也明確其必須履行保障勞動者權利的義務。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以及相應工作安排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否則既要承擔違法后果,也不利于構建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促進自身健康發展。
為了方便大家理解,我們來看個詳細案例:
王某于2019年5月1日入職某勞務派遣公司處,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派遣公司派遣王某至某辦事處從事專職網格員工作,王某月工資為2800元。
2021年7月27日勞務派遣公司以“未認真落實街道工作安排且7月17日、18日兩天無故缺勤曠工,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及規章制度,性質惡劣”與王某解除勞動合同。
辦事處陳述2021年7月17日、18日因為全國部分地市疫情出現緊急狀況,按照省市防疫工作通知申請人加班,但未提交省市防疫部門的有關通知。
仲裁委員會認為,加班應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辦事處在緊急情況下,如突發事件,可以要求申請人加班,但是在日常情況下,申請人享有休息的權利,有權拒絕不正當理由加班,因此認定申請人7月17日、18日申請人不屬于曠工,勞務派遣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部分引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聯合向社會公布勞動人事爭議典型案例(第二批))
附2023年加班工資日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