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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改革開放30多年來,每次重大改革,財稅體制改革都是其核心部分。11月15日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簡稱《決定》),財稅領域成為16大改革領域之一。《決定》指出,科學的財稅體制是優化資源配置、維護市場統一、促進社會公平、實現國家長治久安的制度保障。
《決定》在“深化財稅體制改革”一段中提出的主要關鍵詞包括:“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調整消費稅征收范圍、環節、稅率”、“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等。
其中,“逐步提高直接稅”與“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兩項,因與收入分配改革息息相關而備受關注。在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輔導讀本”中,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指出,目前稅收制度已不適應新形勢,特別是在包括“解決調節收入分配”等方面的功能較弱。
「轉變個稅模式」
《決定》中提出,“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而這一改革方向已是官方和學界的共識。由于征管方式的局限,個人所得稅中除代扣代繳的工資收入外,其他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難以嚴格征繳。部分學者認為,個人所得稅已經淪為工薪階層的“工資稅”,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若引入差別化扣除,工薪階層稅負會減輕。
對于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的稅制設計,《決定》中也進行了簡單明確的闡述。即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并適時推進改革。
從國際上看,個人所得稅的稅制模式主要分為綜合稅制、分類稅制以及綜合與分類稅制相結合三種類型。目前國際上大多數國家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而我國實行的則是分類稅制。分類稅制是將個人各種來源不同、性質各異的所得進行分類,分別扣除不同的費用,按不同的稅率課稅。
個人所得稅已淪為工薪階層的“工資稅”
按照我國的分類稅制,個人所得稅有11項收入所得,除了所服務的公司幫助員工代扣代繳的工資,還包括勞務報酬所得、財產轉讓或租賃所得、股息、紅利等10種。
但由于征管方式的局限,個人所得稅中除代扣代繳的工資收入外,其他收入尤其是高收入者的收入難以嚴格征繳。包括高培勇在內的學者們認為,個人所得稅已經淪為工薪階層的“工資稅”。
中國社科院學部委員、財經戰略研究院院長高培勇表示,“工薪所得稅”放在二十年前可以有效調節收入分配差距,因為二十年前人們的收入來源比較單一,基本靠工資收入。現在的情況完全不同,人與人之間的主要收入差距已不是工薪收入差距了,而是其他來源的收入差距。
“目前的稅制對工薪階層并不公平”
財政部部長樓繼偉此前撰文指出,個稅問題近幾年是社會關注的重點,尤其是其免征額問題。但事實上,當前關于中國個人所得稅的討論,重點應該放在改稅制,而不是提高免征額。目前的稅制,只有工薪所得是累進稅率,其他都是比例稅,這對工薪階層并不公平。
自2005年后,工薪所得費用免征額多次上調。但仍不斷有呼聲要求將工薪所得費用免征額提高,但這一提議并沒有在學界受到廣泛的支持。在學界看來,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下一步改革的方向。
改革有利調節收入分配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首先要實行寬稅基,即納入綜合計征范圍的所得項目除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外,還可以包括資本與勞動混合所得等項目。
樓繼偉認為,改革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設計并不復雜,簡單地說,就是放寬稅基,設定三項扣除,即贍養、撫養、基本生計(主要是購房)等三項扣除,降低邊際稅率,減少稅收檔次,加入資本利得稅,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掛鉤的那部分不重復征收等。
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稅收研究室主任張斌認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有利于更好地調節收入分配,具體調節程度要看執行方案。但一般來說,對于收入來源單一、只有工資收入的工薪階層來說,如果在目前的稅率保持不變的情況下,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后,其稅收負擔沒有太大變化;但對于多元化收入來源的人來說,采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后,其稅基擴大,稅收負擔可能加大。
張斌表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更有利于實行贍養、撫養等差別化扣除,如果引入差別化扣除,工薪階層的稅收負擔會減輕,尤其對于只有一方工作的家庭來說,會較大程度地減輕其稅收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