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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調研發現,工傷認定糾紛中存在兩類冒名頂替行為,導致勞動者維權困難。
一是未成年工或成年職工在招錄時冒用他人之名。當前,不少勞動崗位均可招用未成年工,但相關法律法規對未成年工的招錄及使用有著嚴格的規定,故一些未成年工采取謊報年齡或冒用其他成年人之名等方式進行虛假登記,以便被成功招錄。而部分用人單位為緩解招工壓力和方便招聘,沒有對職工身份進行嚴格地審查。但是,如果這些未成年工在工作期間發生傷害事故,往往會因身份材料不符合規定而被有關部門拒絕認定為工傷,導致其利益受損;還有一些勞動者身份證丟失或外出時忘記攜帶身份證,于是向親戚朋友借用身份證以應聘工作。若他們發生工傷,同樣也會面臨著認定困難或被拒絕認定的問題。
二是用人單位在職工發生工傷時授意其采取冒名行為。一些較小規模的用人單位為降低成本費用,只為少數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其他職工發生工傷時,用人單位會授意其冒充已辦理保險手續的職工進行治療和工傷認定,企圖蒙混過關。而一旦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查明實際發生工傷的職工與已辦理保險手續的職工不一致并拒絕認定工傷,用人單位則矢口否認其授意行為,增加了職工維權難度。
針對上述現象以及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勞動者其他維權難問題,該院提出如下對策和建議:一是加大法律宣傳力度,做到平常宣傳與特定宣傳相結合,在培養職工法律意識的同時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平常宣傳主要是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法官深入企業或到人口密集的場所進行普法宣傳,講解《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相關勞動安全保障的規定。特定宣傳是在特定時期或就特定事項進行的普法教育。例如,就新修訂的《工傷保險條例》進行詳細的分析講解,在“五一”勞動節前后就勞動者維權展開專題講座等。二是做到引導與制裁相結合。法院可就某些事項向用人單位發送司法建議,引導其充分保護職工權益。同時,對在審理勞動(工傷)糾紛案件中發現的依法應追究相關責任人行政或刑事責任的行為,及時向相應的行政機關、公安機關反映或提供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