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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1996年10月31日)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二、關于離退休人員的再次聘用問題。各地應采取適當的調控措施,優先解決適齡勞動者的就業和再就業問題。對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根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的規定,其聘用協議可以明確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離退休人員聘用協議的解除不能依據《勞動法》第二十八條執行。
根據上述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的,與用人單位不建立勞動關系,雙方不訂立勞動合同,而是訂立聘用協議,雙方關系為勞務合同關系。
【相關案例】
徐XX訴北京市某實驗學校勞動合同糾紛案
原告徐XX,北京市某實驗學校招聘教師。
被告北京市某實驗學校(以下簡稱某學校)。
抗訴機關北京市人民檢察院。
徐XX系北京市某小學的退休教師,其于1996年起至2000年連續被某學校聘任為美術教師,2000年7月20日雙方續訂了聘任合同一份,聘任期限自2000年9月1日起至2001年7月20日止。徐XX月工資為2011.8元。2001年2月15日某學校向徐XX下發通知書一份,該通知稱“……學校從提高質量、創辦教育特色考慮,對教師隊伍進行調整,經研究決定從2001年2月10日起不再聘任徐XX教師……”。徐XX不服某學校解聘決定,申訴至海淀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徐XX的申訴請求。
徐XX訴稱,我于1996年9月起連續被某學校聘任。2000年10月我向校領導寫了一封批評信,2001年2月15日被學校非法解聘。現我訴至法院,要求某學校因非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我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資損失12070.8元,并加付25%的經濟賠償金3017.7元。
某學校辯稱,因徐XX已退休,又被我單位聘用,故本案并非勞動合同爭議,而是勞務合同爭議,徐XX已不再具備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者資格。另外,我校解聘徐XX,理由正當,因徐XX不能勝任美術課教學工作,經學校兩次考核,其上課均不能達到教學要求,故我校于2001年2月15日向其下發解聘通知書。現我校不同意徐XX的訴訟請求。
某學校稱徐XX不能勝任美術教學工作,未向法庭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依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之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某學校與徐XX簽訂的聘用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且該聘用合同符合勞動法及勞動部的上述規定,該聘用合同合法有效,徐XX與某學校之間形成的勞動關系亦屬勞動法調整的范圍。故某學校稱本案不屬于勞動爭議案件之抗辯理由,本院不予認定。
某學校與徐XX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系徐XX不勝任本職工作,但其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之證據,且其向徐XX下發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書中亦未說明該理由,亦未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徐XX,故某學校解除勞動合同應予撤銷。由于某學校該解聘決定直接導致徐XX未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造成其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資損失,依據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之規定,用人單位造成上述損失的,應按勞動者本人應得工資收入支付勞動者,并加付應得工資收入25%的賠償費用。現徐XX起訴要求某學校賠償其工資損失,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綜上所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八條,判決某學校給付徐XX2001年2月至7月的工資12070.8元,并加付25%的經濟賠償金3017.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