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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簡介】2008年4月30日,某餐飲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動合同,約定勞動合同期限自2008年4月30日至2011年4月29日,試用期為2008年4月30日至2008年6月29日,張某任廚師長。同日,雙方簽署員工薪資確認單,確認張某試用期月工資為3600元,轉正后月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1575元,崗位工資1575元,績效工資1350元,合計4500元。2008年12月29日、2008年12月31日,某殘影公司自行組織人員對張某進行試餐評定,評定結果為不及格。2009年2月10日,某餐飲公司向張某發(fā)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稱因張某兩次試餐評定不及格,某餐飲公司決定自即日起解除勞動合同。之后張某將某餐飲公司申訴至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2009年6月23日,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書,裁決某餐飲公司給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9000元。某餐飲公司不服仲裁裁決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維持了仲裁裁決。
【案例分析】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可否不采取緩沖措施而直接解除勞動合同?答案是否定的。我所勞動法律規(guī)定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培訓或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方能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解除勞動合同。本案中,且不說某餐飲公司自行組織人員對張某進行工作評定的結果不具有客觀性,即使假定張某因此不能勝任某崗位工作,某餐飲公司也未對其進行業(yè)務培訓或調(diào)整到其他合適的崗位,故其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違反法律規(guī)定,屬于違法解除,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