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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當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就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
然而,在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實務中,經常會遇到這樣的情況:某職工馬上就要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了,可是他的基本養老保險沒有繳滿15年,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條件,離開工作崗位后無法按月領取養老金。
那么,對于這種情況,公司和職工應該如何處理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有4種解決辦法。
除補繳外,其他3種職工可根據自己的意愿,結合自身實際情況,任意選擇其中一種。
下面我們分別用案例進行解讀。
補繳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案例】
老李于2000年5月入職深圳某公司擔任采購員。
因公司剛成立不久,生產經營和各項管理制度均不完善,公司總共才二三十號人,單位沒有給所有員工參加社會保險,老李也不例外。
經過三四年的發展,公司規模越來越大,員工要求公司參加社會保險的呼聲越來越高,經過勞資雙方多次磋商后,終于定案。
從2005年1月起,公司為全體員工參加職工社會保險。
2018年7月,老李年滿5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他的社保才繳了13年6個月,退休后無法領取基本養老金。
【評析】
《社會保險法》第10條第1款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可見,參加社會保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職工的法定義務。
其一,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費的法律責任。
《社會保險法》第63條第1款規定,“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其限期繳納或者補足?!?/p>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1條規定,“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為其辦理社會保險手續,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能補辦導致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為由,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損失而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p>
其二,職工可依法主張補繳兩年以內的社會保險。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12條第1款規定,“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在2年內未被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發現,也未被舉報、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不再查處?!?/p>
這是關于職工權利保護期的規定。權利保護期,也稱追訴期,簡單地說,職工若要主張用人單位未參加社保的權利,其保護期是兩年,計算方式是從職工主張權利之日起倒推兩年。
超過兩年的,法律不再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查處。
其三,符合補繳條件且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同意的,可以補繳超過兩年的社保。
2017年7月,人社部《對十二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第5063號建議的答復》(人社建字〔2017〕105號)指出,為維護參保人員社會保險權益,強化征繳清欠工作,經辦機構接到超過2年的追訴期投訴后,一般也按程序進行受理,對能夠提供佐證材料的,盡量滿足參保者訴求,予以解決。
由此可見,當滿足一定條件時,超過2年保護期的職工社保依然可以補繳。
這里所說的“一定條件”:
一是補繳社保的期間必須是雙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
二是需經用人單位和職工協商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同意補繳,均無法補繳;
三是僅僅是“盡量參保者滿足訴求”,并非強制性規定必須要補;
四是要經社保行政部門審查通過。只有四個條件同時滿足,補繳才能實現。
本案中,老李可與單位協商補繳其2000年5月至2004年12月(入職之日至單位為其參加社保之前的期間)任意月份的職工社保,以便在退休時滿足15年繳費年限,退休后可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延長繳費至滿15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案例】
老林于1958年6月出生于廣東某農村,因家有年邁父母,老林早年一直在家務農,以便照顧雙親。
雙親相繼去世后,老林在子女的建議下,于2004年初跟隨子女南下廣州,入職到一家公司擔任保安員,公司在其入職當月為老林參加了職工社會保險。
這一干就是十多年,2018年6月,老林年滿60周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公司給老林下達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
公司將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1條規定,在老林年滿60周歲時終止雙方勞動合同,屆時將給老林辦理相關離職手續。
這可讓老林犯了愁,社保還沒繳滿15年呢,退休之后無法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該怎么辦呢?
【評析】
《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以下簡稱《實施社保法若干規定》)第2條規定: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十五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繳費至滿十五年。”
其一,關于延繳方式。
上述法條所說的“延長繳費”,是逐月繳交呢,還是一次性繳交(躉繳)?
《實施社保法若干規定》第2條只規定延繳五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繳滿15年。
但是,五年延繳期是逐月繳交,還是每半年一繳,還是每年一繳,則沒有進行具體規定。
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部門編寫的《社會保險法釋義》一書的解釋,法律之所以沒有規定延繳的具體方式,是“由于各地差別較大”,而把此項權力賦予了地方,由各地方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進行規定。
其二,關于延繳地,即職工辦理延繳的地區。
根據2009年12月28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09〕66號)第6條規定:
“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p>
職工可按此規定選擇延繳地辦理延繳,并在此地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本案中,老林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社會養老保險已經在廣州繳交了14年3個月,他可以選擇在廣州辦理延繳,至繳滿15年時,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養老金保險待遇
【案例】
王大姐于1968年4月出生于湖北省恩施市一個普通農村家庭,早些年跟丈夫一起在家開個小賣部,做點小生意養家糊口。
國家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實施后,王大姐夫婦參加了新農保。
2015年春節過后,47歲的王大姐為了方便照顧剛出生的孫子,跟隨兒子兒媳來到東莞,在一家公司擔任保潔員。
入職當月,單位為其參加了職工社會保險。
2018年4月,王大姐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職工社保只買了三年多,退休后無法領取基本養老金,家里的新農保也買了多年。
但是,要如何將這兩項社保合并起來享受退休待遇?
【評析】
《社會保險法》第16條第2款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p>
《實施社保法若干規定》第3條第1款規定: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p>
可見,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養老保險繳費不滿15年的,依法申請轉入戶籍所在地新農?;虺擎偩用裆鐣B老保險(以下簡稱城鎮居保),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當事職工的又一選擇。
其一,新農保和城鎮居保已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國務院于2014年2月21日發布《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決定將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和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合并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因此,上文提到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現已合并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了。
其二,轉入后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算。
人社部財政部2014年2月24日《關于印發〈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17號)(以下簡稱人社部17號文)第3條規定:
“……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達到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規定的領取條件時,按照城鄉居民養老保險辦法計發相應待遇。”
其三,轉入后的儲存額和參保年限計算。
人社部17號文第6條規定:
“參保人員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p>
其四,轉入地的確定。
人社部17號文第4條第2款規定:
“參保人員申請辦理制度銜接手續時,……從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在轉入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地提出申請辦理?!?/p>
本案中,王大姐可以向其戶籍地湖北省恩施市社保部門提出申請,將其在東莞繳交的三年多的職工社保,轉入到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其儲存額和繳費年限將合并計算,按規定領取養老金。
一次性取出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案例】
老朱早年在老家從事個體戶經營,以販賣水果為生,后來生意不好做了,于是外出務工,在一家工廠擔任機器操作工,單位在老朱入職當天,為其參加了職工社保。
兩年后,老朱辭職,回老家租了兩個池塘,干起了養殖業。
如今,老朱已年滿60周歲,幾年前在單位供職時購買了兩年的職工社保,如今也該處理一下了。
【評析】
《實施社保法若干規定》第3條第2款規定: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不足十五年(含延長繳費),且未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申請后,應當書面告知其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權利以及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后果,經本人書面確認后,終止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將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p>
這是繼上述解決辦法之外的又一選擇,職工若不愿意選擇前面的解決辦法,還可以依照本規定,一次性取出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其一,程序方面。
職工個人可以書面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必須書面告知相應后果。
首先,職工“可以”申請,而不是應當申請,選擇權在職工本人;
其次,職工申請終止的,必須提出書面申請;
再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職工書面申請后,必須書面告知相應后果,經職工本人書面確認后,方可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四,終止后,由社會保險基金一次性支付個人賬戶儲存額給職工本人。
其二,金額方面。
《社會保險法》第11、12條規定: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
“用人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p>
職工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社會保險基金只支付職工個人賬戶儲存額給職工本人,不支付統籌基金賬戶儲存額。
也就是說,職工只能拿回自己繳交的那部分金額,用人單位繳交的那部分,則被國家“統籌”掉了。
本案中,老朱可以向社保機構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批后一次性取出其職工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